关于开展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暨2022年度“安全生产月”综合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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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2022〕2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利部、上海市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切实统筹做好全市水务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安全生产、防汛度汛等各项工作,经研究,上海市水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暨2022年度“安全生产月”综合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市委、市政府以及上海市水务局党组有关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的主题,指导督促参建各方落实疫情防控、安全生产、质量提升、防汛度汛主体责任,全力夯实水务建设工程复工复产、复工达产基础,切实维护水务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和市第十二次党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二、工作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简称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22〕2号)

(三)《水利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办监督函〔2022〕366号)

(四)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水务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沪水务〔2022〕252号)

(五)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筑牢夯实水务建设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基础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水务〔2022〕254号)

(六)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2〕177号)

(七)上海市市政供排水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三、工作方式

(一)全覆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统筹建设单位)牵头参建各方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全面自查,形成工作台账和问题清单。市、区水务局、相关地区管委会(以下统筹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重大工程全覆盖、度汛重点项目全覆盖、自查存在重大或较多隐患项目全覆盖原则的基础上,抽取一定比例的面上项目进行督查抽查。自查抽查内容可参照,但不限于附件1相关表式。

(二)实地检查与“云上巡查”相结合。考虑到当前本市疫情防控实际,本次检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三)疫情防控、安全生产、防汛防台、文明施工等重点工作相结合。各单位根据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综合年度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统筹开展检查活动。

(四)即知即改与常效长治相结合。各单位在抓好问题隐患整改即知即改的同时,坚持“当下治、长久立”,把解决突出当前问题和完善制度措施相结合,切实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四、活动时间

(一)第一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各单位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重点围绕在建水务建设工程常态化疫情防控、安全生产、防汛度汛等,开展全覆盖自查和重点项目抽查。同时,通过专题研讨、集中宣讲、培训辅导、网络课堂等形式,开展《生命重于泰山》、“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等专题学习和“安全生产月”主题教育宣传,切实营造水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浓厚氛围。

(二)第二阶段:2022年7月1日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后。各单位结合第一阶段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隐患和水务工程建设进度和管理实际,开展“回头看”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同时,结合贯彻“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职责任务、制度规范、工作模式等,切实提升水务建设工程精细化能力水平。

五、有关要求

(一)水务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当前安全稳定的社会局面,迎接党的二十大和市第十二次党代表大会胜利召开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对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各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结合正在开展的“防疫情、稳经济、保安全”大走访、大排查活动,带头开展相关活动,高位推动检查工作开展。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参建单位应落实即知即改,将隐患消除于萌芽状态,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及时制定方案,限时完成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力、现场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监管部门应通过开具监督措施文书、行业通报、执法公示、信用公开等手段从严处置,形成狠抓在建工程安全管理的强劲态势。

(三)各单位要科学组织实施线上线下检查活动,对于线上巡查的,要充分考虑被查项目实际,制定检查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对于线下实地检查的,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属地和工程疫情防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被查单位应严格控制参加人员,避免人群聚集。

(四)水务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查排查,形成问题清单台账,向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备。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督查抽查情况,将发现的问题隐患全部录入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系统实施闭环管理。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级建设单位要及时反馈大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并于6月30日前和大检查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本地区、本单位阶段性进展情况(附件2)和大检查工作总结报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

 

    附件: 1.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暨2022年度“安全生产月”综合大检查用表

2.隐患及整改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水务局

2022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