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事业单位奖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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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2021〕127号

 

 

 

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专〔2020〕470号)、《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沪人社专〔2020〕471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一支服务水务海洋事业发展,担当作为、创新奋斗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集体奖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纳入本次奖励范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截止2020年12月31日仍在编在岗的人员;纳入本次奖励范围内的事业单位集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二、奖励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水务、海洋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三、奖励的种类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给予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给予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奖励比例(名额)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获集体嘉奖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给予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嘉奖,一般不超过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20%。

五、奖励程序

嘉奖和记功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推荐。各单位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政治素质、道德操守、工作表现、业绩贡献等情况,同时,听取群众、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的意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出奖励建议名单。

(二)奖励审批。组织人事处对拟奖励的人员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报局党组审议。

(三)奖励公示。各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对拟奖励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布奖励。各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填写奖励审批表,并作出奖励决定,予以公布。

记大功奖励实行据实申报,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上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六、奖励标准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嘉奖奖金为1500元,记功奖金为5000元,记大功奖金为12000元。所需经费由各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七、有关要求

请各单位于2021年3月19日前将推荐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人员和集体名单报局组织人事处。各单位在奖励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严格执行各项程序,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对于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上海市水务局

2021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1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