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
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 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 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 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 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五) 放牧、垦殖、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 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七) 其他妨碍河道防洪排涝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