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须知
一、听证适用范围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且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1. 较大数额罚款;
2.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较大数额(或者较大价值),对个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对前述较大数额(或者较大价值)标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听证程序
1. 申请时限:当事人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2. 通知要求:行政机关应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 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4. 主持与回避: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 参与方式:当事人可亲自参加,或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听证时,调查人员陈述违法事实、证据及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6. 终止情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7. 笔录签署:听证应制作笔录,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若拒绝签字/盖章,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