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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和《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5-03-24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公正和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市水务局修订形成了《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以下简称《行使规定》)和《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便于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0年,市水务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和《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水务规范〔2020〕2号)(以下简称2020年文件),对统一本市水务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市区水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上海市水务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工作要求,市水务局组织对2020年文件的执行情况和施行效果开展了有效期届满前的全面评估。评估认为对上述规范性文件作部分实体内容修改后继续实施。

  二、修订内容

  (一)《行使规定》共十六条,在2020年文件的基础上主要做了如下调整: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1月修订,重新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为确保与上位法的衔接,在《行使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对上述内容予以体现;二是对照国家、本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要求,同时参考长三角水务和本市住建、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在《行使规定》中不再强调顶格处罚情形;三是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达到罚教结合的目的,《行使规定》中对执法部门关于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采集、集体讨论、文书说明等均明确了工作要求。

  (二)《裁量基准》共涵盖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违法行为24项,其中涉及建设单位3项、设计单位1项、施工单位12项、注册建造师1项、监理单位5项、总监理工程师1项和检测单位1项,在2020年文件(共涵盖违法行为19项)的基础上主要做了如下调整:一是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市司法局相关工作要求,《裁量基准》总体按照违法行为是否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等级对应划分阶次,同时避免“单因素裁量”设置,对每一项违法行为均明确了“次要”裁量因素;二是由于2020年文件涉及到的部分法律法规已修改,故对其中3项裁量基准进行调整,1项裁量基准予以删除,确保《裁量基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衔接;三是结合2020年文件施行以来市区水务部门(含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开展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本次调整删除低频违法行为1项,补充高频违法行为7项,最终形成裁量基准24项。

相关链接: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和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