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和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沪水务规范〔20254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和《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 2025年 3 月 19 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 2025 年 4 月 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5 年 3 月 21 日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公正和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水务部门对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水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本规定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水务部门结合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细化量化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标准。

条(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水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条(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前款第项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在责令改正通知书发出前,主动消除工程质量缺陷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

第七条(从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经执法单位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罚则对拒不改正情形已作出处罚规定的除外);

(三)伪造、隐匿、毁灭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在三年内第二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在同一水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实施两次及以上违法行为的;

(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存在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安全、质量事故等级及社会影响程度,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额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高处罚标准。

第八条(从轻、从重罚款数额)

水务部门应当在处罚标准数额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按处罚标准幅度差的10%-50%进行调整,予以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最终确定的罚款数额不得突破法定罚款限额。

处罚标准数额,是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确定的罚款幅度的中间值;处罚标准幅度差,是指本裁量阶次中规定的最高罚款与最低罚款额之差。

第九条(从轻、从重计算规则)

对于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违法行为存在设定情形之一的,按处罚标准幅度差的10%-25%计算数额(不含25%);

(二)违法行为存在两种设定情形的,按处罚标准幅度差的25%-40%计算数额(不含40%);

(三)违法行为存在两种以上设定情形的,按处罚标准幅度差的40%-50%计算数额。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罚款数额的,以5%为一个单位确定调整幅度。

当事人同时存在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一款之规定计算罚款数额,并综合确定罚款数额。

第十条(尚未设定裁量基准的违法行为裁量)

对尚未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违法行为,适用本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第十一条(证据采集)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根据本规定所列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情形,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说明理由)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文书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裁量的要求提出行政处罚裁量建议,并对所建议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理方式作出必要说明。

十三(集体讨论)

水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在进行案件讨论时应当对裁量理由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明确适用情况)

水务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十五(陈述申辩意见处理)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水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并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原因或相应的法律依据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实施期限

规定20254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义务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主体 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标准 处罚标准数额
1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不满7%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5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不满9%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5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45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5%的罚款
2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工程完成进度不满50%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不满7%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5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工程完成进度在50%以上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不满9%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5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45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5%的罚款
3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不具备1-2项验收条件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不满3%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不满7%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不具备3项以上验收条件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不满4%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不满9%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5%的罚款
4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设计单位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的罚款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5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施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已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未按照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不满4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未按照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人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不满1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6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6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的罚款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9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9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的罚款
6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施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人员涉及1-2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不满4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人员涉及3人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不满1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6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6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的罚款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9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9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的罚款
7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施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涉及1-5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不满4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涉及6人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不满1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6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6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的罚款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9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9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的罚款
8 施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施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涉及1-3处一般事故隐患或者1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不满4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涉及4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者2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不满1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6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6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的罚款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9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9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的罚款
9 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施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1-2人次的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不满4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2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万元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3人次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不满1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6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6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的罚款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9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9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5万元的罚款
10 施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施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1-2处的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不满2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不满11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8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万元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处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1万元以上不满17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不满1.8万元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4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6万元的罚款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4.5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18.5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9万元的罚款
11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施工单位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未改正的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处15万元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处25万元的罚款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30万元的罚款 /
12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不满3%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不满7%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不满4%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不满9%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5%的罚款
13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不满7%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2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4万元以上不满18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不满9%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6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9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5%的罚款
14 施工单位更换的人员不符合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根据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上述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更换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 施工单位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未经发包单位同意,擅自更换人员,但更换的人员未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经发包单位同意更换人员,但更换的人员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5.5万元罚款
未经发包单位同意,擅自更换人员,且更换的人员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施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施工,处8.5万元罚款
15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 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罚款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罚款
16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 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未按照1-3条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不满3%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未按照4条以上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不满4%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的罚款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17 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 没有违法所得的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不满5000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2500元的罚款
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7500元的罚款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的罚款 /
有违法所得的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不满1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0.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满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8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监理单位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未改正的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处15万元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处25万元的罚款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30万元的罚款 /
19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监理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且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不满7%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5万元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的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60万元以上不满7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不满9%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6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的罚款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处8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9.5%的罚款
20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暂停施工,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到施工现场予以处置。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监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暂停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监理单位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5万元罚款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罚款 /
21 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符合规定数量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已担任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人员。对下列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监理人员: (一)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二)工程建安造价超过2亿元的建设工程; (三)保障性住宅工程; (四)国家或者本市重大工程。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理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符合规定数量的。 监理单位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罚款 处1.5万元罚款
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2.5万元罚款
22 监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和报送要求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定期将施工现场有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 监理单位 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不予行政处罚 /
逾期不改正的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罚款 处1.5万元罚款
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2.5万元罚款
23 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确因正当事由临时离开施工现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指定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但国家规定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事项除外。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总监理工程师 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1750元罚款
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4000元罚款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
24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检测单位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处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处6万元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三年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处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处15万元罚款
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承接业务,处2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备注:1.“处罚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 2.“处罚标准”中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适用于由本市水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的行政相对人。对其他需要实施“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资质证书核发机关。

 相关链接:关于《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定》和《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 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