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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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1日,水利部出台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水土保持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根据《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

一是划定区域类型,明确审批程序。对接本市水土保持规划,划定水土流失区域类型。明确在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易发区,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工作。

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缩减审批项目。明确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根据项目征占地面积及挖填土石方总量确定编制方案的类型。其中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至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无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三是规范审批要求,明确市区分工。根据立项层级、生产建设项目体量,对市、区水务局作为本市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主体进行了分工。从审批时限、审批流程、方案变更等方面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对“报告书”的审批明确7日内办结,对“报告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四是加强监管力度,明确监管要求。在项目自管方面,根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规定简化自主验收流程。同时对于较大规模的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在政府监管方面,明确市、区水务局应当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和动态监测。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