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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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规范〔2020〕1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4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0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印发

 
 
 

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工作原则)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应当遵循谁开发利用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关系。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土保持工作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具体负责水土保持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水文总站负责水土保持的监测工作。

区水务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宣传)

市水务局和区水务局(以下统称市、区水务局)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六条(调查)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全市水土流失调查。水土流失调查结果报水利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告。

水土流失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以及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发展趋势、防治情况及其效益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规划)

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规划内容)

本市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水土保持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水土流失易发区,以及水土流失易发区中的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等类型区划分;

(三)水土流失防治的原则和目标;

(四)水土流失防治的任务和措施。

第九条(方案编制)

在本市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易发区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局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局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方案分类)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凡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含0.5公顷)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1千立方米)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一条(审批权限)

除水利部负责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外,市水务局负责以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一)中央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建设项目除外);

(三)跨区的生产建设项目。

除由水利部和市水务局审批外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项目所在区水务局审批。

第十二条(审批条件)

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符合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三条(方案审查)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局采取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实行即来即办、现场办结。生产建设单位从市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市、区水务局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第十四条(方案变更)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局审批:

(一)涉及本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

(三)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四)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20%以上的;

(五)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20%以上的;

(六)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20公里以上的。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局审批:

(一)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

(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三)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第十五条(三同时)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监测)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要求,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送原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市水务局或者区水务局。

第十七条(自主验收)

    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规定,开展自主验收。

第十八条(政府监测)

市水务局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制水土保持监测计划,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科学布局监测站、点;组织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水土保持监管重点对象监测,汇总与分析监测数据。

第十九条(公告)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市、区水务局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其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水务局于2017年11月15日印发的《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沪水务海洋规范〔2017〕2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