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492号提案的主办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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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建提复[2018]37

市政协提案办答复件样张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柏国强委员:

您提出的“0492”号“关于加快完善本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对本提案的办理概述※

2017年,上海按照中央部署,全面建立河长制,并以此为依托,开展了城乡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实现了“全市中小河道基本消除黑臭、水域面积只增不减”的目标,得到了市领导的肯定和市民的认可。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本市河长制及水环境治理工作只是取得初步成效,对照国家对上海的要求,对照市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2021年消除劣V类水体”的目标,还需继续努力、久久为功。

收到提案后,市水务局高度重视,针对您提出的“进一步强化河道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常态化的河道污染发现机制和反应机制;优化河道治理资金持续投入和相关政策机制”三点建议,并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的意见,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形成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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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案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道综合治理的统筹协调机制

对跨区、跨界河道的协同治理,在河长设置上,由跨界河流左右岸行政区域共同的党政领导担任河长,或者由区级领导担任河长,协调推进界河整治;在“一河一策”编制上,界河的“一河一策”对相关区所承担的整治任务进行了明确的分工,明确任务量、责任单位以及时点要求,确保界河得到系统治理。

对河道治理和保护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市河长办以专报形式报送市领导,市领导视情召开河长制联席会议,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政策。2017年,时光辉副市长对河道整治过程中存在的用地难落实、雨污混接政策不明确等问题多次召开专题会,会同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政策。目前,市里已出台了河道用地支持政策和雨污混接支持政策。

二、关于建立常态化的河道污染发现机制和反应机制

2017年,上海建立了市、区、街镇三级河长体系,各级党政领导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道的治理和保护。市河长办出台了《上海市河长巡河工作制度》,将沿河违建、排污口等纳入河长巡河内容,要求“市级河长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巡河,区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巡河,街镇级河长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河,村居级河长每周不少于一次巡河”。河长对巡河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解决。

今年1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将推进城乡中小河道整治、开展雨污混接改造、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等纳入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重要内容。目前,市水务局正按照“三全四化”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将河道治理和保护工作与网格化管理相结合,健全水环境问题的发现、处置和预防机制。

按照“以河长为主体,以河道为载体”的理念,针对各级河长、各级河长办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等三类用户,开发建设“上海河长”APP、河长办管理模块、公众参与模块等,力求实现“各级河长一管到底,河湖管理一网协同,河道要素一目了然,社会公众一键参与”。目前,已建成了河长制管理数据库、河长制工作平台(河长办管理模块)、公众参与模块,并上线了“上海河长”APP。各级河长可以通过手机APP批办相关工作,提升河长工作效率。

此外,本市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管,计划用2-3年时间,从登记建档、布局规划、规范审批、监测监控、执法监管、规范整治、长效管理、信息共享等方面对入河排污口实行全过程监管,做到入河排污(水)口设置有审批、整治依规划、排污状况有监控、排污总量不超标。目前,全市已完成规模以上入河排污(水)口调查,各区正按照不重不漏,不留“死角”的工作原则,开展规模以下入河排污(水)口调查,同步编制调查成果报告,全面分析辖区内规模以下入河排污(水)口现状情况,提出分类整改措施,逐步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设置的入河排污(水)口。

三、关于优化河道治理资金持续投入和相关政策机制

目前,全市已出台中小河道整治用地支持政策,对中小河道的水面用地实施差别化的用地政策。水面按建设用地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不占用该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需要落实用地指标的建设河道整治项目,根据市区共担方式落实。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属于226条骨干河道的,由市统筹安排;其他河道项目,按市和区7:3的比例安排。对于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属226条骨干河道的,由市统筹落实;其他河道项目由各区落实。对于建设用地规模超出规划建设用地总量的区,目前正在研究通过建立周转指标制度,满足亟待落地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并于年内归还。对于占补平衡指标紧缺的区,可通过市级平台统一调剂。因各区减量化形成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均有结余,目前正在研究所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统筹使用,缓解因结构性失衡导致各区耕地占补平衡难以落实的矛盾。

同时,本市已经将河道治理目标与预算资金匹配的原则纳入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关于您提出的“加大市级资金支持力度,可借鉴浙江的做法,按照治理难度和投入需求,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为依据,建立市、区、街镇奖惩制度”建议,市水务局将与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予以认真研究。

感谢您对本市水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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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或附件目录※

上海市水务局

201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