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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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2025〕144号
各区水务局、有关地区管委会、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水利部和本市相关工作要求,现将《上海市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
2025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5年4月9日印发
上海市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各类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市、区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地区管委会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水利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市级监督机构应当指导各区监督机构的监督业务工作。
第三条 安全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有: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水利部、上海市有关工程规范及技术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区水利工程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办公、人员经费和装备等工作保障,定期组织安全质量监督人员培训;
(三)按照《关于明确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市区分工》的规定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的监督工作;
(四)受理所监督的水利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举报投诉、调查和处理;
(五)按规定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安全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
(六)按规定参加所监督的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突发事件及应急抢险的处置;
(七)按规定参与所监督的水利工程各类创优创奖评审;
(八)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安全质量动态和安全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上一级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监督组及人员组成
第五条 本市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实行主监员负责制,主监员对项目安全质量监督工作质量负责。水利工程监督组由主监员和监督员组成,监督组成员应在2人及以上。
主监员负责所监督水利工程的日常安全质量监督工作开展。
监督员在主监员负责制下具体开展所监督水利工程的日常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监督员应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或者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取得市或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管理类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主监员除具备监督员条件外,还应具备:
(一)取得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监督工作5年及以上,或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有2年及以上监督工作经历;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及扎实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监督组成员不得与受监水利工程的参建单位及人员存在利益关系。
第四章 主要监督工作
第九条 监督范围及监督期限:
(一)工程监督范围为受监项目施工区域内的建安工程合同工程量;
(二)安全监督期限从工程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始,到工程完工为止;
(三)质量监督期限为从工程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
第十条 监督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监督工作以抽查为主,综合运用“听、看、查、测、验”等监督手段,通过听取报告、查看现场、抽查资料、监督抽检、参加验收等方式开展检查;
(二)在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用签发安全质量问题整改指令单、局部暂停施工整改指令单、停止施工整改指令单等行政措施文书。发现违法行为或严重安全、质量、文明施工问题时,可依法进行调查、取证、线索移交,配合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三)监督工作应有不少于两名监督人员同时参加,签发的行政措施文书应由两名及以上人员同时签署,发送项目法人并督促其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落实整改;
(四)监督机构还可通过行业通报、警示约谈、信用评价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开展综合监督管理;
(五)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于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问题的企业和项目,将参建单位与人员的不良行为及时与信用体系挂钩。
第十一条 安全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受理安全质量监督申请。审核项目法人提交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监申请相关材料,及时办理受监手续。
(二)制订监督工作计划。根据工程规模、建设工期长短和监督工作实际需要,编写监督工作计划,跨年度工程编写监督工作总计划和年度计划。监督工作计划应明确监督组织形式、监督任务、工作方式、工作重点等内容,并发送至项目法人。
(三)进行安全质量监督交底。召集所监督的水利工程参建单位召开安全质量监督交底会议,介绍监督工作计划、强调工程安全质量管控重点、听取参建各方配合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
(四)确认工程项目划分。督促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报送工程项目划分表及说明,并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书面报告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反馈项目法人。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划分发生调整时,重新确认。
(五)确认或核备质量评定标准
1.对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报送的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进行确认,并对现行规程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核备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
2.对项目法人报送的现行规程中未列出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及评定表格进行核备;
3.对项目法人在临时工程开工前报送的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进行核备。
(六)开展安全监督检查
1.检查或复核安全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2.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实施情况,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需通过专家论证审查;
3.检查实名制管理、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特殊工种持证等作业人员管控情况;
4.检查围堰、基坑、起重吊装、高支模、脚手架、临时用电等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
5.检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6.汛期间加强对度汛方案及落实情况的检查;
7.参与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8.开展必要的安全监督检测工作。
(七)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1.复核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
2.检查或复核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
3.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4.检查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5.根据工程建设监督工作需要开展质量抽样检测。重点针对主体工程或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部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实体开展质量抽样检测。
(八)核备工程质量结论。对项目法人报送的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单位工程外观等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抽查,按要求核备工程质量结论,对存在的质量缺陷进行备案。
(九)按要求列席项目法人组织的验收。
(十)参加项目主管部门主持或委托有关部门主持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一)编写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报告。
(十二)收集、整理、归档工程监督档案。
(十三)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依法对水利工程开展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工程现场和其他相关场所进行检查、抽样检测等。
第五章 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及质量缺陷备案
第十三条 受理所监督的水利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举报投诉、调查和处理。若内容属实,应实事求是,及时处理,不推诿敷衍。
第十四条 按规定参与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执行。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章 监督档案
第十六条 监督工作中形成的监督资料应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和保管,归档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监督档案的归档应内容完整、准确清晰,责任人和日期明确。
第十八条 监督档案一般以电子档案方式留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海洋工程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监督除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上海市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4月2日上海市水务局发布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