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沪水务〔202586

 

 

 

 

各区水务(海洋)、相关地区管委会、局属相关单位

《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202534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536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536日印发

 

 

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水务海洋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全面杜绝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关于在本市涉企行政检查中全面推行“检查码”的实施方案》《优化本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方案》《上海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指引(2024)》,结合水务海洋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合理设置频度,妥善把握力度,着力提升精准度,努力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杜绝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涉企行政检查减量提质,提升企业感受度。

二、适用范围

(一)涉企行政检查定义

涉企行政检查是指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

以下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涉企检查的范围:(1)行政处罚立案后的询问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2)对水质取样抽检行为;(3)对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4)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行为;(5)对外省市经营主体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展的检查行为。

(二)涉企行政检查分类

涉企行政检查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办等线索发起的涉企行政检查。

(三)特别情形

    对医院、养老机构等单位实施的检查参照涉企行政检查进行管理。

对建筑工地、涉水涉海施工现场等进行的检查、对行政执法部门要求经营主体前往特定地点接受询问检查的行为,按照涉企行政检查管理。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实施主体

市、区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责清单梳理确认各自领域内的行政检查权。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根据行政处罚权实施行政检查,无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根据权责清单赋的检查权实施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权市、区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均可行使的,一般交由区级行使。

市、区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法委托其他单位开展行政检查。行政检查需要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协助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三方机构(人员)协助行政检查、参与行政指导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由执法人员向行政检查对象明示属于推荐性质或强制性质,并阐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的具体条款。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执法性质的检查,不得单独向行政检查对象出具意见或者建议。

(二)建立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库

市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完善行政检查事项库,并通过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开展行政检查

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事项库,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对所有检查事项按风险分为低三类。重点压减中低风险事项检查频次。对高风险检查事项可以采取联合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减少总体检查频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事项,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检查。对低风险事项制定“无事不扰”事项清单,除上级部署之外,对进入清单的检查事项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只做触发式行政检查。

(三)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库

市、区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检查需要,以法人库为基础建立水务海洋领域检查对象库,并将行政检查对象数据归集至全市统一行政检查对象库。

动态调整行政检查对象库 ,对检查对象按“风险+信用”原则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分级管理,建立“无感监管”对象清单,尽可能缩小检查对象范围,除上级部署之外,对进入清单的检查对象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只做触发式行政检查。

涉及检查对象属于《上海市工业领域分级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简称“方案”)中试点企业的,按照方案中的试点领域行政检查事项开展行政检查。

(四)实施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制度

有计划行政检查应当制定行政检查计划,并向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请检查计划编码。行政检查计划应当科学、合理,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必要性等内容。

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后因故调整的,调整后的计划应当重新备案。区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计划按要求征询市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市、区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经备案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现场检查程序

现场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应当经本单位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当面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要求、程序以及行政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六)实施“检查码”制度

1.无码不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开展有计划行政检查或触发式行政检查前,应当向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申请“检查码”。在申请“检查码”时,应填写行政检查计划编码或触发式行政检查任务来源,作为申请“检查码”的理由。在申请“检查码”时,系统将自动推荐对相同检查对象一个月内其他执法部门准备开展的检查任务,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选择加入并开展联合检查,不选择加入应填报理由。涉及公共安全等临时、突发、紧急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先实施检查,3个工作日内补充申请检查码并补录检查情况。

2.检查必亮码

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行政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场所后,应向行政检查对象主动出示“检查码。行政检查对象可通过“随申办”移动端扫描“检查码”核验行政检查任务内容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查询行政检查任务等相关信息。

3.检查结果及时录入

行政执法人员完成行政检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录入检查结果。

4.特殊情形

组织实施摸底类的行政检查时涉及行政检查对象库未包含的行政检查对象的,无需申请“检查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摸底对象补充录入行政检查对象库,对检查中发现违法线索的,按触发式行政检查现场申请“检查码”。

    同一检查任务需要开展多次现场检查的,如对同一违法线索开展多次核查、对前次行政检查结果整改后开展复查等,通过原“检查码”更新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和检查结果等信息,不再重复申请“检查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检查责任。各部门要深刻认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具体任务。

(二)加强人员培训,规范检查行为。各部门要将规范行政检查纳入行政执法培训内容,定期开展相关培训,统一涉企检查手势,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提升行政检查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技术赋能,提高检查效能。各部门要按照《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行政检查全过程信息全量实时归集,并综合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对检查事项、检查对象进行精准评估,实施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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