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沪水务〔2024〕369号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4年8月30日印发
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和本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引导和鼓励企业(单位)加大节水减排力度,推动本市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根据《节约用水条例》《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范围)
本办法主要扶持企业(单位)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投产的以下节水减排项目:
(一)节水技术改造。扶持企业(单位)对节水设备设施(用水器具)的改造升级、与提高水重复利用率相关的节水技改、企业(单位)内部供水管网改造等项目。投资内容主要是与节约用水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配套管网、水表购置、水处理设备、用水器具、工艺改造配套设施等)。
(二)污水资源化利用。扶持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和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包括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工程、污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等项目。投资内容主要包括管道工程、泵房建设、水处理设备购置、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配套设施。
(三)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扶持各领域实施雨水回收利用、海水淡化利用等项目。投资内容主要包括配套管道工程、水处理设备购置、蓄水池建设、高效喷(滴)灌设备购置及其他配套设施。
优先扶持国家和本市重点支持的节水减排项目,鼓励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开展节水减排项目。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扶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扶持。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条(扶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且在本市年节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按不同类型和年节水量,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与节水相关的投资)的50%。年节水量应按照国家标准《项目节水量计算导则》(GB/T 34148-2017)计算。
(一)节水技术改造项目
对年节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照9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
(二)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
年利用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其中用于工业直流冷却使用的,按照1.5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用于其他工业生产用水或城乡公共设施用水的项目,按照3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用于河湖湿地生态补水的,按照0.1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
(三)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
对年利用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按照15元/立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
第四条(资金来源)
本市用于节水减排专项扶持的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水务局负责节水减排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和资金拨付审核,组织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受扶持企业(单位)在按照现行有关财务制度使用资金的同时,要加强对获得扶持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充分发挥扶持资金的示范效益。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单位)及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金和纳税信用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报企业(单位)具有完善的用水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用水水平优于本市同类用水定额标准,示范和推广作用明显,且未对公众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三)遵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节水政策和标准。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影响不良的事件,无违法行为记录;
(四)申报企业(单位)原则上为用水企业(单位),若用水企业(单位)不是项目投资方,需用水企业(单位)与投资方联合申报(申报主体为用水企业(单位));
(五)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六)申报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已稳定运行并产生一定的节水效益。
第七条(申报要求)
(一)市水务局每年组织项目申报,明确当年扶持范围及申报要求等。
(二)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各申报企业(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上海市节水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
2.申报企业(单位)的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登记证书、评估等级等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开户材料的复印件;
3.项目真实性承诺函等相关材料;
4.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信息;
5.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项目决算审计报告或结算审价报告;
6.若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模式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预算编制)
市水务局每年对本市节水减排项目进行动态排摸,按照排摸结果测算扶持资金,结合本年度资金支付情况,每年9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年度资金需求。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编制预算,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项目初审。上海市水务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组织项目评审和实地踏勘,出具评审意见;
(二)部门审定。建立由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共同组成的审定小组。审定小组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资金,形成专项扶持计划草案,并在市水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计划下达。公示无异议后,市水务局将拟扶持项目清单和用款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四)资金拨付。市水务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相关规定,将扶持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单位)。
第十条(绩效管理)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自评。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下达的重要参考依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专项扶持资金应用于企业(单位)后续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节水设备维护保养等,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市水务局以抽查的形式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财政局。如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情形,由市水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追缴专项资金的意见,并取消其本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附则)
(一)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区节水减排相应扶持政策;
(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