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印发《关于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沪水务〔2020〕653号
各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16号)及水利部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本市区域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和取用水监管方式改革。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并将在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报市水务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0年8月19日
联系人:黄大宏
电 话:18121389891 62522185(传真)
E-mail:1765823150@qq.com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0年8月19日印发
上海市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取水
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16号)及水利部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本市区域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制度和取用水监管方式改革,将在全市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相关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全面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双控。建立区域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监测预警机制;建立项目节水评价和信用惩戒制度,切实把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在水资源管控指标范围内。
坚持节水优先、优化配置。强化节水评价和水资源用途管控,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坚持放管结合、服务优先。既要精简许可审批工作程序,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宏观管得住、微观放得开,管出公平、放出活力、服出便利、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提出区域取用水总量、强度控制目标和项目准入水效标准清单,推行区域内取水许可承诺备案制,编制不适用承诺备案制管理的项目清单,核发取水许可证电子证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实施范围
产业基地、产业社区及其他有条件区域(以下统称“区域”)。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程序
1.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由区域管理主体组织编制,并报送区域所在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2.区域所在行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书面审定意见(以下简称“审定意见”),同时在官网予以公示,并动态发布评估区域取水许可情况及取水总量余额。
3.区域管理主体收到审定意见后,应同步在区域管理主体官网予以公布,并动态发布评估区域内已批和已建项目名称及区域取水总量余额。
4.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的书面审定意见,将作为评估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
(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内容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应当结合当地水资源条件和所在行政区已批准的取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提出评估区域相关建设项目的取水总量控制目标,明确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准入条件和取水用途等管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区域水资源状况及承载能力分析评价,包括分析区域的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现状、水资源承载能力以及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分析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需水预测与节水评价,包括结合区域相关规划布局、发展指标及现状节水水平的评价,确定区域内拟建建设项目取水总量需求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3.水资源配置方案论证,包括提出区域内拟建建设项目的总体取水方案,并进行可行性和用水合理性论证。
4.区域相关建设项目实施的影响分析,包括建设项目实施后取水对区域水资源承载力和第三方的影响分析和消除、减缓影响的措施。
5.论证结论,明确提出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取水方案、约束条件和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所需的取水总量、取水水源和取水用途及节水指标。
(三)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审定意见的内容
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定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评估区域相关建设项目实施的水资源支撑保障条件及其与布局、结构和规模的适应性,水资源管控指标的符合性;
2.评估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需水规模和节水评价的合理性;
3.评估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取水方案可行性和合理性;
4.明确评估区域建设项目取水总量、用水效率约束性指标和取水许可管控要求;
5.明确评估区域取水总量指标的管控时效(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四)评估区域内建设项目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除不适用承诺备案制管理的项目清单外,对落户在已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区域内,且符合审定意见规定的取水用途和取水总量限额内的相关建设项目,申请取水时,不再需要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其取水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五)不适用承诺制许可的项目清单
主要包括:
1.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不在本市的;
2.公共供水取水的;
3.取用地下水的。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项目仍按现行审批程序办理取水许可。
(六)强化全过程监管
1.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工作任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事前指导、事中跟踪、事后评价反馈等监管工作机制,重点检查项目取水工程建设和取水是否符合水资源管理有关要求,承诺事项是否得到落实等,加强信用评价在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领域的嵌入式应用,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2.建立评估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监测预警机制。区域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评估区域取用水情况,对已接近区域取水总量和强度管控目标的区域,应及时向区域管理主体出发预警通知,提出及时采取限制或停止实行承诺制等措施。
3.建立节水评估机制。强化对评估区域建设项目取用水全周期监管,通过组织开展水平衡测试等工作,对建设项目实际水效进行检查评估,对照取水户水效承诺和项目准入水效标准清单,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超标取水企业予以惩戒。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是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改革举措,各区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落实责任部门和工作分工,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改革举措落到实处。市水务局将做好统筹指导,加强对重点、难点总量的调查研究,及时提供技术支持,总结工作经验,改进管理方式。各区对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报市水务局。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域管理主体未报审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书的,区域内相关建设项目提出取水申请时,仍需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不得简化取水许可审批程序,不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