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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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2024〕190号
各区水务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水利专项项目建设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市水务局制定了《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4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水利事务中心,市堤防建设运行中心,市水务规划院。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4日印发
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专项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水利专项项目建设工作质量,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水利专项计划实施的河道整治、圩区改造、水闸泵站改造、堤防维修、海塘达标及保滩等项目。
第三条 水利专项项目实施遵循“规划先行、科学谋划;分级负责、统筹推进;规范管理、确保质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上海市水务局是市水利专项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水利专项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项目法人是水利专项项目责任主体。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市水务局负责项目储备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并建立市级项目储备库,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市级储备库日常管理工作;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负责项目储备的谋划研究工作,并建立区级(单位)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储备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
(二)符合本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要求;
(三)符合市、区水利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估算,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项目绩效明显,风险可控,实施条件成熟。
第七条 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水利专项项目前期工作,委托专业单位按照本市水利专项工程项目审查要点(试行)等要求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单位建议;涉及申请市级征地动拆迁补贴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前期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审核后,列入区级(单位)储备库。市级储备库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动态更新。列入区级(单位)储备库的项目由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定期向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申报,并及时更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区级(单位)储备库的项目通过市水务局技术审查后列入市级储备库。
第九条 市水利专项工程年度计划中的项目从市级储备库中产生,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列入下一年度市水利专项工程计划的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在当年8月底前列入市级储备库。
第十条 市级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储备项目自动核销出市级项目储备库:
(一)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列入市级项目储备库满三年尚未立项的项目。
第三章 前期审批
第十一条 市水务局会市财政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计划管理工作,水利专项项目立项审核、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河道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务局计划财务处会市财政局农业处、市水务局综合规划处、建设管理处、水利管理处、水旱和海洋灾害防御处、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等负责审核、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会计划财务处、水利管理处、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审核、审批。
(二)圩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务局计划财务处会市财政局农业处、市水务局综合规划处、水利管理处、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等负责审核、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务局水利管理处会计划财务处、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审核、审批。
(三)市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承担的水闸泵站、堤防、海塘、保滩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务局计划财务处会市财政局农业处、市水务局综合规划处、建设管理处、水利管理处、海域海岛管理处、设施运行管理处等负责审核、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会计划财务处、水利管理处、设施运行管理处负责审核、审批。
各区实施的黄浦江、苏州河堤防维修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务局计划财务处会市财政局农业处、市水务局综合规划处、建设管理处、水利管理处、设施运行管理处等负责审核、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会计划财务处、水利管理处、设施运行管理处负责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 水利专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后,评估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应在评审会议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修改报告,未及时上报修改报告的项目作退回处理(涉及征地动拆迁项目除外),评估单位应在修改报告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出具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专项项目,经市水务局分管领导专题审议后,报市水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其中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经市水务局主要领导专题会议审议后,报市水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审批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拟文工作。
第十四条 水利专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日起,原则上应于3个月内完成勘察、设计招投标、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并上报市水务局。
第十五条 水利专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后,评估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应在评审会议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修改报告,未及时上报修改报告的项目作退回处理,评估单位应在修改报告审核确认后15个工作日出具审查报告,审批部门应于审查报告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拟文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水利专项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组建应认真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工作手册(2023 版)》、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大、中、小型工程人数一般按照不少于30、12、6人配备,其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大型水利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其他水利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水利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鼓励各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单位)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管辖范围内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不能按照上述要求组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代建、委托项目管理等方式,引入符合相关要求的社会专业技术力量,协助项目法人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建立和健全项目法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全过程建设程序和批准的设计文件执行管理,强化建设计划、资金使用和管理,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对参建各方履职履约考核以及各方项目部和人员管理,依据合同约定,定期对各单位履约行为开展检查。市、区水务局应通过督查、稽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项目法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水利专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复之日起,原则上应于3个月内完成各项招标并开工建设(涉及征地动拆迁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市、区水务局分级负责水利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结算工作。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开展审价结算、决算工作。完工验收时应完成施工结算,完工验收后原则上应于3个月内完成审价和决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水务局应协调区、镇相关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征地动拆迁等前期费用的财务监理工作,及时完成前期费用审价报告,随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同步报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审计。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在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及时上报审计,并配合审计单位及时开展决算审计工作。
第五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四条 水利专项项目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水利专项项目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市、区水务局要强化水利项目设计变更责任管理。项目法人应当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严控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十六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市水务局审批。
(一)河道整治项目发生建设内容增减,由市水务局计划财务处会建设管理处、水利管理处、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审核、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发生其他重大设计变更或者动用工程预备费,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会计划财务处、水利管理处、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审核、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圩区改造项目发生建设内容增减,由市水务局计划财务处会水利管理处、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审核、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发生其他重大设计变更或者动用工程预备费,市水务局水利管理处会计划财务处、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审核、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市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承担的水闸泵站、堤防、海塘、保滩等项目发生建设内容增减,由市水务局计划财务处会建设管理处、水利管理处、设施运行管理处审核、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发生其他重大设计变更或者动用工程预备费,由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会计划财务处、水利管理处、设施运行管理处审核、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各区实施的黄浦江、苏州河堤防维修项目发生建设内容增减,由市水务局计划财务处会建设管理处、水利管理处、设施运行管理处审核、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发生其他重大设计变更或者动用工程预备费,由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会计划财务处、水利管理处、设施运行管理处审核、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超过批准的工程概算的项目,经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初审并上报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方研究确认后实施变更,并原则上每月一次报项目主管部门(各区水务局、各相关单位)审核(有特殊情况一事一核备),项目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审批。
(一)河道整治、圩区改造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备案。
(二)市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承担的水闸泵站、堤防、海塘、保滩等项目由市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报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备案。
(三)各区实施的黄浦江、苏州河堤防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堤防建设运行中心备案。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其中完工验收邀请市、区相关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 市堤防建设运行中心实施的项目和区管外围水闸泵站导截流工程、通水验收、泵站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由局建设管理处组织。其他区管水闸泵站通水阶段验收委托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其他阶段验收委托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组织,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市堤防建设运行中心、各有关单位实施的水利专项项目档案验收由市水务局办公室组织。各区实施的水利专项项目档案验收委托区水务局组织。其他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原则上应于水利专项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2年内组织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各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上报竣工验收请示。水利专项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于收到竣工验收请示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一)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期或抽水期;
(二)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三)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第三十三条 水利专项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建设周期指下达资金计划至完成竣工验收);确需延期的,区水务局应提前3个月上报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未经同意逾期实施的,不再安排市级补贴资金。
第三十四条 市堤防建设运行中心实施的项目和区管外围水闸泵站项目竣工验收由市水务局建设管理处组织;河道整治、圩区改造、其他区管水闸泵站项目竣工验收委托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区堤防维修专项项目竣工验收委托市堤防建设运行中心组织。竣工验收参加单位(部门)一般包括市财政局农业处、市水务局计划财务处、建设管理处、水利管理处、相关区水务局、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等。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五条 市水务局建立水利专项项目管理系统,实施项目全过程监管,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负责水利专项项目管理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应加强项目监管和系统应用,及时上传项目有关资料,并每月25日前在系统内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水务局定期召开水利专项项目推进例会,各责任单位分别汇报项目储备、前期审批、项目实施、设计变更、审价、审计、项目验收等进展情况,查摆问题,研究对策,加大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力度。
第三十七条 市水务局每月向各区通报水利专项项目进展、预算执行等情况。对于项目进展或预算执行严重滞后的区,由市水务局领导约谈区水务局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市水务局加强水利专项建设工作考核,水利专项项目建设工作纳入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各有关单位指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现代农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市堤防建设运行中心等单位。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专项建设管理相关职责分工的通知》(沪水务〔2014〕548号)、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专项建设的若干意见》(沪水务〔2016〕1130号)和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利专项项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9〕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