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印发《关于实施水票制度支持市级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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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202497

 

 

 

各有关单位:

《关于实施水票制度支持市级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经评估,已进行修订,并经202431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436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436日印发

 

 

 

 

关于实施水票制度支持市级政府投资

重大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支持市级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完善推进政府性投资项目协同机制,同时加强地区防汛除涝安全保障及水环境保护,进一步提高“填堵河道的审批”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水票概念

水票是指可用于填堵河道面积补偿的临时过渡性河湖面积指标。

二、适用范围

市级政府投资重大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工程”)等如涉及填堵河道且无法先行实施补偿河湖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借用水票满足“先开后填”要求,同步实施补偿河湖后及时归还水票。

三、适用原则

(一)确保功能原则。建设单位须妥善落实防汛排水措施,保障填堵河道承担的防汛除涝、水环境质量、水资源调度等功能不受影响。

(二)就近平衡原则。水票借用需在同一行政区内进行,优先使用距离填堵河道近的水票对应河湖进行预平衡。

(三)面积平衡原则。借用水票的面积须符合开填比例系数要求,确保开、填河面积满足“开大于填”要求。

四、水票产生

水票通过年度河道(湖泊)报告认定的新增河湖面积扣除年度新增考核指标后,加上鱼塘生态化改造、小微水体改造等产生。

五、占补管理

(一)计划管理

每年四季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重大办向各建设单位发文,梳理下一年度重大工程河湖面积补偿需求,编制详细的前期工作计划,形成补偿河湖项目建设计划和水票年度供应计划,作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清单确认的依据。

(二)占补要求

在项目前期,建设单位应优化主体工程方案设计,尽可能不占、少占现状水系,确需占用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填堵河道论证报告,满足“开大于填”要求。用于补偿河湖的蓝线应纳入重大工程专项规划批复,“占一补一”的工程量及费用应纳入重大工程概算批复。

六、初始水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建立市级、区级水票库,其中,初始水票由2021年新增河湖面积扣除年度新增考核指标后产生。市级、区级初始水票分别占70%30%,其中中心城黄浦、徐汇等浦西7区初始水票纳入市级水票管控,不单独设置。

七、后续水票

2021年以后年度新增水票均按50%50%分别计入市级、区级水票库。列入水票库中由年度河道(湖泊)报告认定的新增河湖面积在扣除每年度新增考核指标后剩余部分,以及由鱼塘生态化改造、小微水体改造等产生未用于补偿的河湖面积,均长期有效。为保证水票库充足,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完成水票上报入库。由市级财力全额投资建设的河道重大工程新增河湖面积全部纳入市级水票库。

八、水票使用

重大工程应优先实施补偿河湖,确有需要的,可借用水票进行预平衡。

(一)市级水票

在实施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填堵河道面积、位置、补偿河湖方案、补偿河湖完工时间、防汛排水措施以及水票借用需求(借用面积、借用周期)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反馈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作为建设单位到市政府办理“填堵河道的审批”行政许可条件。承办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下放区)在“填堵河道的审批”许可批复中反映水票借用及补偿河湖方案相关内容,许可批复作为批后监管依据。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填堵河道施工方案审核时明确补偿河道实施要求及时间节点。

(二)市区统筹

市级水票不足时,建设单位应与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可借用区级水票进行预平衡。市重大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统筹指导。

九、水票归还

建设单位须根据行政许可批复明确的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补偿河湖面积施工并归还水票,归还的水票按原属性分别纳入市级、区级水票库。

未能按许可要求完成补偿河湖面积及归还水票的,由水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其建设单位列入征信体系失信名单,加大利用河长制平台通报力度;同时,该建设单位再次申请借用水票时,须先行归还所欠指标,方可同意再次借用水票。

十、日常管理

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具体负责水票库的建立和管理,并会同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维护,每年对市级、区级水票库及开填河执行情况进行校核,适时对市级、区级水票库进行优化调整。

十一、区级水票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区级水票政策制定及审核管理,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区级水票的审核意见,作为建设单位至市政府办理“填堵河道的审批”行政许可条件。各区已制定的区级水票使用政策,可结合试行情况进行修订,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十二、实施时间

 

本意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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