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沪水务〔20231014

  

 

局机关相关部门、局属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7号)和市法宣办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沪委办发〔2018〕7号文件的实施方案》(沪法宣办〔2018〕11号)、《2022年上海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智能化评估实施方案》(沪法宣办〔20225号)精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制订等变化情况,对局普法责任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上海市水务局

2023127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3127日印发

 

 

附件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

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一、重点宣传普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及责任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规处、执法总队、安质监站)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计财处、海洋事务中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防御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安质监站)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

7.《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河长处、水利事务中心)

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水文总站)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海洋事务中心)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海洋事务中心)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事务中心)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水文总站、防御技术中心、海洋测报中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

16.城市供水条例》(供水事务中心)

17.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供水事务中心)

18.《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资源处、供水事务中心)

19.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处、执法总队)

20.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计财处、水资源处、行政服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总站)

22.《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水文总站)

2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法规处、河长处、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

2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海洋事务中心)

25.《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防御处、海洋测报中心)

26.《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长处、防御处、运管处、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

27.《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河长处、水利事务中心)

28.《上海市防汛条例》(防御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防御技术中心)

29.《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执法总队、供水事务中心)

30.《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法规处、水资源处、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

31.《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供水事务中心)

32.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供水事务中心)

33.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堤防建设运行中心)

34.《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防御处、运管处、堤防建设运行中心)

35.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水利事务中心)

36.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水文总站)

37.《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计财处、水资源处、供水事务中心)

38.《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海岛处、海洋事务中心)

二、  项目清单

(一)加强系统内法治教育

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将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等作为中心组理论学习重点内容。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开展宪法法律专题培训,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

加强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将宪法法律纳入系统教育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水务、海洋行政管理工作者入职培训、晋职(级)培训、在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全面提升水务、海洋行政管理工作者的法治素养。

深入持续加强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将党内法规教育纳入党支部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基层党建考核内容,切实增强系统内党员干部党章党规意识,不断提升全面从严治党实效。

(二)把普法融入制度建设过程

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和政策解读机制,除依法不宜公开的外,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发布规范性文件时,要将政策解读作为必经程序。

及时宣传解读新修订、新出台的涉水涉海的法律法规规章,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内容讲清讲透

(三)把普法融入中心工作开展全过程

在加强和创新水务、海洋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紧密结合水务、海洋法治宣传教育,传播法治精神,做到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执法实践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涉水涉海热点问题,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将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的过程拓展为向群众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同时配合做好市法宣办、水利部、国家海洋局普法、执法案例编辑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在“12·4”国家宪法日、上海市宪法宣传周期间,开展社会面的宪法法律宣传,充分运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面向社会积极开展宪法法律宣传教育。

持续开展水务、海洋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节水宣传周、世界海洋日等重要节点,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精心策划、丰富内容,大力开展水务、海洋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实效。

(五)加强水务、海洋法治文化建设

加强微信、微博、微视频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水务、海洋普法中的运用,充分发挥“上海水务海洋”“上海防汛”和各行业、各区微信公众号在水务、海洋普法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探索运用本市公益宣传阵地中的移动电视、电子显示屏、手机客户端等开展水务、海洋普法工作,为公众提供更广泛、更便捷的学法用法渠道。

(六)加强考核评估

加强局系统普法责任制履行情况的考核评估,将普法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根据有关规定,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通报批评普法责任不落实的部门和个人。

(七)加强组织领导

将普法工作纳入局系统工作总体布局,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三、  重点普法对象

(一)市水务局(海洋局)系统各级领导干部、新进人员、执法人员。

(二)涉水涉海执法相对人、许可申请用户和需要在工作生活中运用到水务、海洋专业法的社会公众

 

  •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 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