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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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海洋〔2023〕66号

 

 

 

各区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本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各参建单位:

《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9月6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海洋局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海洋局办公室                     2023年10月26日印发




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功能,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是指面向大中小学生及社会公众开展海洋意识宣传教育并具有丰富的海洋教育资源,海洋宣教功能显著的活动场所。建立“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旨在团结社会力量,打造海洋意识教育公共平台,壮大海洋意识宣教队伍,在普及海洋知识、弘扬海洋精神、增强公众海洋意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由上海市海洋局负责命名和管理。上海市海洋局科技信息处(社会宣传处)是该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是该项工作的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对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称号采用申报、评审、命名制。命名中坚持标准、严格评审、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实行动态管理。

(一)   申报:设立海洋局的区由各区海洋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申报,未设立海洋局的区由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申报(复评)表》(见附件),经组织申报单位初审后,将书面申请材料报上海市海洋局。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报告(本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海洋意识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主要成果等文字材料和相关图片)。

(二)   评审:受理申报材料后,通过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确定是否满足基本评审要求;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满足基本评审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确定“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名单。

(三)    公示:将通过专家评审的“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四)   确定结果并授牌: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公示名单上的单位确定为“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并进行授牌。

第五条   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申报范围:

(一)    具有普及海洋知识、增强海洋意识功能的各类博物馆(院)、海洋馆、科技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   以海洋教育作为特色和品牌的学校;

(三)   有代表性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湿地、海洋公园;

(四)    其他具有海洋意识教育功能的场所和单位。

第六条  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申报条件:

(一)     具有强烈的海洋意识,自愿申请建立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愿意为增强全社会海洋意识做贡献;

(二)    具有适宜开展海洋意识宣传教育活动的基本条件,包括活动场所、人员、设施、经费等;

(三)     在海洋意识教育资源、海洋意识宣传人才以及地理位置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七条  获得“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应以增强社会公众海洋意识为己任,认真履行职责。

(一)  为公众接受海洋意识的宣传教育提供便利。根据公众和社会需求,经常性地策划和举办报告、讲座、展览、观摩、竞赛、夏令营等普及性和吸引力较强的海洋意识宣传教育活动,实现海洋意识教育工作常态化、长期化、公众化。

(二)  配合开展重大海洋意识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实际,发挥优势,配合上海市海洋局开展“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以及相关海洋节庆等重大海洋宣传教育活动。

(三)    组织开展特色海洋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每个基地每年至少与上海市海洋局联合策划开展一项有特色的宣传活动,以宣传海洋意识、扩大基地影响。每年八月底前向上海市海洋局提交下年度活动计划方案,上海市海洋局对收到的计划方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提供适当支持。

(四)   公共文化场馆类基地、青少年活动教育场所类基地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250天;各级院校、科研院所类基地要根据公众需求和自身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等场所,每年开放天数不少于40天;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类基地在划定区域内向公众常年开放,注重利用保护区内特有的海洋宣传教育资源制作海洋宣传教育产品。

(五)   学校、科研院所等具有公众教育功能的基地,应根据自身特点打造海洋宣传教育品牌,构建海洋特色课程体系,编写海洋教育校本教材,探索开设海洋教育课程,做海洋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教材”工作的排头兵。

(六)    每年年底之前向上海市海洋局提交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工作总结。年内开展的宣传活动结束后提交相关文字、图片、视频等档案资料。

 第八条  上海市海洋局对获得“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进行指导。定期对教育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宣传、表彰,对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称号。

 第九条  各区海洋局和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应按照上海市海洋局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建设。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海洋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

申报(复评)表

 

 

申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海洋局

填 表 说 明

1.“申报单位”栏,填写申报单位全称。

2.“主管部门”栏,填写申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

3.“所获荣誉及时间”栏,填写何年何月被何单位授予何种称号,所获荣誉指本单位获得的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4.“单位情况”栏,填写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概况;近年来海洋意识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主要成果等;海洋意识宣传教育的软硬件条件,包括相关人员、基础设施、经费支持等;本单位关于海洋意识教育基地建设的意向,包括组织机构、工作设想等。

5.本表填写内容须真实、全面、简明。

6.《上海市海洋意识教育基地申报(复评)表》须用A4纸正反双面打印,一式三份邮寄至上海市海洋局科技信息处(社会宣传处),并发送电子版申报表。

 

申报单位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邮编


负责人

姓名


联系

方式


职务



联系人

姓名


联系

方式


职务



所获荣誉

及时间


单位情况:(内容可另外附页,字数不少于800字)

 

 

 

 

 

 

 

 

 

 

 

 

 

 

 

 

 

 

 


 
 

 

申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区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评定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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