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河湖长制督查督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沪水务〔2023〕299号
各区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按照《上海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河湖长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河长办〔2023〕12号)及《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3〕165号)要求,现将《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河湖长制督查督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3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印发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河湖长制督查督办工作方案
根据《2023年上海市河湖长制工作要点》(沪河长办〔2023〕12号)及《2023年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工作要点》(沪水务〔2023〕165号)文件精神,围绕“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成效显现”等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河湖长制涉水务督查督办工作,强化计划管理和过程跟踪,制定本方案。
工作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锚定新阶段水务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从“完善体系、紧盯重点、凝聚共识”三方面发力,压茬推进各项监督检查工作,深化完善河湖长制落实,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目标,推动全年河湖长制工作主要目标和重要任务完成。
一、督查督办范围、对象和方式
(一)范围和对象
1.本市16个区及相关街镇,根据需要延伸至相关单位。
2.相关责任单位。
(二)工作方式
主要工作方式为飞检,以“四不两直”的方式开展工作,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同时结合明查等方式,采取听、看、查、问等形式开展现场检查或巡查。
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巡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监督检查
对中央巡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等披露的涉水务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局内专项工作分工方案牵头落实)
(二)深化完善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对河长湖长的履职情况和各区完善河长制组织体系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已建成的河长制标准化街镇、村居河长工作站的运行情况。(河长制工作处牵头,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落实)
(三)水环境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1.以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情况为重点,对各区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河长制工作处牵头,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落实)
2.对相关区开展采砂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利管理处牵头,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落实)
3.对沿江、沿海、黄浦江、苏州河及水利片外围区管以上泵闸管理范围内的垃圾、水葫芦、漂浮物、固体废弃物、废弃船舶等清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河长制工作处牵头,市堤防建设运行中心落实)
(四)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1.对控源截污开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包括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污泥处理、运输及处置情况。(河长制工作处牵头,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落实)
2.对各区推进从事餐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排污整治常态化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河长制工作处牵头,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落实)
(五)河湖面积管控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1.对各区河湖面积变化疑点疑区自查情况和违法填河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牵头,协同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落实)
2.对2022年以来已批复的“填堵河道的审批”开展批后监督工作。(综合规划处牵头,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落实)
(六)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以《上海市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总体方案》和各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规划为依据,结合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工程,对相关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水利管理处牵头,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落实)
(七)执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对各区落实监管职责,及时查处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等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牵头落实)
三、督查督办问题反馈
市河长办印发《情况反馈》,将督查督办发现的问题及下一步意见建议,通知相关区河长办和有关责任单位。各相关区河长办和责任单位应第一时间制定相应整改方案并推进落实,整改完毕后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告市河长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在工作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督查督办工作的政治基础和组织保证。要加强监督队伍作风建设,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要高度重视督查督办工作,聚焦行业重点短板弱项,统筹力量、突出重点开展工作,切实提高问题发现和整改对接效率。
(二)突出刚性约束
有监督检查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执行计划,坚决杜绝计划外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逐月对监督事项进行调度整合,鼓励对多项检查任务联合组队开展,尽可能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切实体现为基层减负的要求。要强化追责问责,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对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责任人,从快从严追责问责。
(三)强化协调配合
局河长制工作处要与各牵头单位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机制。各牵头单位在每月20日前将当月工作情况信息报送河长制工作处,包括工作部署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内业建设情况、主要经验做法等,加大督查督办成果共享、互用力度,及时督促问题整改,把督查督办工作做得更好更实更有成效。
附件:2023年上海市河湖长制督查督办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23年上海市河湖长制督查督办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监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检查数量 | 开展方式 | 牵头部门 | 落实部门 |
1 | 巡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监督检查 | 对中央巡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等披露的涉水务问题的整改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按专项行动明确的范围 开展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按局内专项工作分工方案 牵头落实 | |
2 | 深化完善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 对河长湖长的履职情况和各区完善河长制组织体系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包括已建成的河长制标准化街镇、村居河长工作站的运行情况。 | 结合热线、信访、市生态环境警示片等问题线索开展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河长处 | 水利事务中心 |
3 | 水环境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 (1) 以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情况为重点,对各区开展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清单内30%的“四乱”问题(≥1500公里河道)及所有“碍洪”问题 | 明查、四不两直 | 河长处 | 水利事务中心、执法总队 |
(2) 对相关区开展采砂执法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每季度1次(对象随机) | 水利处 | 执法总队 | |||
(3) 对沿江、沿海、黄浦江、苏州河及水利片外围区管以上泵闸管理范围内的垃圾、水葫芦、漂浮物、固体废弃物、废弃船舶等清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江一河605公里管理范围内4次全覆盖;23座市管水闸2次全覆盖;314座区管以上水闸抽查2次(276座/次) | 河长处 | 堤防建设运行中心 | |||
4 | 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 (1) 对控源截污开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包括本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污泥处理、运输及处置情况。 | ≥60次 | 明查、四不两直 | 河长处 | 执法总队 |
(2) 对各区推进从事餐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排污整治常态化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500户次 | |||||
5 | 河湖面积管控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 (1) 对各区河湖面积变化疑点疑区自查情况和违法填河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在各区复核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的点位进行全覆盖督查检查和执法 | 明查 | 执法总队 | 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 |
(2) 对2022年以来已批复的“填堵河道的审批”开展批后监督工作。 | 每季度1次 | 规划处 | ||||
6 | 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 对相关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每季度对9个涉农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开展1次监督检查 | 明查 | 水利处 | 水利事务中心 |
7 | 执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 对各区落实监管职责,及时查处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等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2次 | 明查 | 执法总队 | 执法总队 |
备注:各相关牵头部门需根据任务分解表制定各专项相应具体工作计划,报局河长处备案后予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