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持续打好“消黑除劣”成效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沪水务〔2023〕1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城投集团:
现将《上海市持续打好“消黑除劣”成效保卫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印发
上海市持续打好“消黑除劣”成效保卫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以及本市《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迈向建设美丽上海新征程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密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坚持系统治理、精准施策、多元共治、协同推进,落实河湖长责任,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全面整治本市水质易反复水体,完善防止水质反复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本市消黑除劣治理成效,不断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把上海建设成为人水和谐的美丽家园,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河湖稳定消除黑臭、劣Ⅴ类水体,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9%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97%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90%,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60%以上,逐步恢复河湖景观生态服务功能,建成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性的美丽河湖和幸福河湖。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水质易反复水体排查
1.全面排查水质易反复水体
各区要持续排查水质易反复水体,及时纳入水质易反复水体清单并公示。查明水体水质易反复的成因、主要污染来源,确定主责部门,限期治理。通过“上海市河长办工作平台”公布本市水质易反复水体清单、位置图、河湖长名单、主责部门、计划达标期限。(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
2.科学制定水质易反复水体整治方案
各区要对排查出的水质易反复水体找准根源,因河施策,科学制定“一河一策”整治方案,报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配合,相关区政府负责)
(二)强化流域区域统筹治理
1.加强流域水环境协同治理
落实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片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等机制,深化完善联合河湖长制,重点聚焦省市界河,统筹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综合治理。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为引领,深入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落实太浦河、淀山湖等重点跨界水体联保共治。加强水葫芦、蓝藻等有害水生植物治理。推进淀山湖岸线贯通和河湖生态修复,打造“蓝色珠链”示范工程,共建以水为脉、林水共生、城水相依的自然生态格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绿化市容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
2.加强河湖岸线生态化治理
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统筹好岸线内外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及时对水体及河岸垃圾、漂浮物等进行清捞、清理,并妥善处理处置。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建立相关工作台帐。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依法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以“一江一河”为引领,进一步拓展和延伸河湖滨水空间建设,重塑健康自然的河湖岸线,打造更多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生活秀带”。加强对沿河排污单位的管理,建立生态环境、水务、城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城管执法局配合,相关区政府负责)
(三)持续推进源头污染治理
1.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推进中心城区竹园污水处理厂四期、郊区松江污水处理厂等新建和扩建工程建设,“十四五”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规模280万立方米/日左右。实施合流污水一期复线工程,建设竹园白龙港污水连通管等工程,增强污水片区输送保障能力和系统安全性。推进污水二三级管网新建工程及污水泵站新建、改扩建工程,增强地区污水收集能力。持续推进污水厂进水浓度提升工作,对于污水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或接近于100毫克/升,制定“一厂一策”整治方案,到2025年,进水BOD浓度高于100毫克/升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占比9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区政府、城投集团负责)
2.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控制
加强对工业企业排水监管,工业企业排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规定。深化产业结构布局优化,持续推进全市集中建设区外低效工业用地减量化。持续推进工业企业向工业区块集中,提高工业集聚区集中防污治污水平。加强工业企业节水技术应用和设施改造,开展水效对标达标,提升废水循环利用水平。(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对已经进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市政污水管网,向园区集聚,避免污水资源化利用的环境和安全风险。(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
3.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
按照“因地制宜、应纳尽纳”的要求,着力扩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面。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提标增效,强化提升运维养护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设施运行维护体系,建立以运维效果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90%。(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
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提高配方肥、专用肥施用比例,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和全程绿色防控,推广新型水肥一体化等节肥、节药、节水装备,到2025年,农田化肥和农药总施用量分别下降9%和10%。划定本市养殖水域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推进分区管理,水产养殖废水应达标排放。到2025年,规划保留的水产养殖场实现尾水处理设施建设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建立各类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监管体系。(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政府负责)
4.加强泵站放江综合治理
推进初期雨水调蓄池和泵站截流设施建设,强化源头至末端“5个一点”系统管控,完善泵站放江后河道保洁联动机制、泵闸联动机制,加强防汛泵站放江水质监测,完善泵站排口处放江视频监控、河道水质在线监测等智能感知网络,为泵站水环境影响评估和优化运行维护提供数据支撑。(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
5.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强化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推动区域内LNG、岸电等清洁能源的建设和使用。加强船舶修造产生的污染物监管。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监管机制。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查船舶污染物违规排放。(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相关区政府负责)
(四)系统开展水系治理
1.科学开展内源治理
科学实施清淤疏浚。调查底泥污染状况,明确底泥污染类型,合理评估内源污染,科学制定污染底泥治理方案。按照《关于规范中小河道整治疏浚底泥消纳处置的指导意见》要求,妥善处理处置河道疏浚底泥;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底泥,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落实底泥转运全流程记录制度,不得造成环境二次污染,严禁底泥随意堆放倾倒。(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配合,相关区政府负责)
2.加强水体生态修复
以骨干河道断点打通为重点,实施约300公里的骨干河湖综合整治工程,完善226骨干河道为基础框架的河网水系,畅通蓝网主脉络。结合新城绿环建设,恢复和增强绿环内河湖水系自净功能,积极探索水系、湿地、林地融合发展,为城市内涝防治提供蓄水空间。严格河湖水面积管控,提升水生态空间连通性和完整性。统筹生活、生态、生产用水,做好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水利控制片重要水工程控制运行管理,严控以恢复水动力为由的各类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通过雨水排放口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鼓励将达到标准的再生水用于河道补水。(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重点推进50个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实施控源截污、生态护坡护岸、清淤清障、人工湿地、水生态修复、滨岸缓冲过滤带的建设、绿化美化等整治措施,集中连片开展以街镇为单元的河道水系生态保护与治理。(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农业农村委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加强排水设施运行维护
推广实施“厂-站-网”一体化运行专业化维护,提升运维质量和效率。强化排水管道设施维护,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修复制度,充分发挥排水设施效能。健全雨污混接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制定各辖区内居住区排水设施雨污混接监管办法,指导专业化养护进居住区,定期开展雨污混接情况检查,推进雨污混接发现和消除工作从专项整治向常态化管控转变,有效防控混接新增和返潮。(市水务局、市房管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
2.严格排污许可、排水许可管理
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纳入排污登记,并严格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开展水质易反复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整治。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导致水质易反复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推动有关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
到2025年,对排查出的水质易反复水体沿线排水户应按照《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确定的排水许可核发管理要求实现全覆盖。强化排水户的污水排放管理,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本市污水排放的相关标准,严控违法排放、通过雨水管网直排入河。(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
(六)加强监测监管
1.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针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专项监测,每年二、三季度各开展一次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指标监测,跟踪水体水质变化情况,定期向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上一季度监测数据。水质易反复水体增加监测频次,对影响水质易反复水体的上游、支流水体适当开展补充监测。加强汛期污染强度管控,对汛期水质恶化显著的水体因地制宜开展汛期污染强度监测分析。(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
2.完善河湖水质管理体系
深化全市河湖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进一步提升水质监测预警能力。持续完善市控断面自动监测体系,支撑全市河湖水质评价与考核。在镇管以上河湖常规监测的基础上,完善村级河道代表断面水质常态化监测工作。探索建立“红黄蓝”水质预警管理体系,及时通报河道水质异常情况。从结构性、对比性、趋势性、敏感性四个方面试行开展各区河湖水质综合评价。(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
3.实施“消黑除劣”成效保卫战环境保护行动
制定《上海市持续打好“消黑除劣”成效保卫战环境保护行动方案》,积极开展整治环境保护行动,排查治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相关部门按期整改到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
4.加强智慧河湖建设
推动水生态环境“一网统管”,建立上海市水生态环境质量综合监管子系统。开展河湖遥感监管,完善河湖水质监测共享平台,持续加强河湖长制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上海市水务专业网格化管理系统(河湖管理养护部分)升级改造,开发建设河湖基础信息数据库。(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街镇政府是水质易反复水体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开展水质易反复水体整治,明确完成时限,建立健全消黑除劣长效机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水质易反复水体治理进展情况,每年年底向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报送水质易反复治理情况报告。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将治理任务分解,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每半年将区域内水质易反复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要求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
依托河湖长制平台,明确市、区两个层面关于“消黑除劣”成效保卫战的责任与分工,明确各区作为辖区内水质易反复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区级总河长为第一责任人,协调推进本辖区具体工作开展。各级河长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实施,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加强统筹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区落实本次行动的工作情况及治理成效作为河湖长制考核重要内容,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
(三)持续加大政策保障力度
积极推进落实现有河道综合整治、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以及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相关政策,继续向消除水质易反复水体整治项目倾斜,用好用足相关政策资源,发挥政策联动整体推动效应。
(四)严格责任追究
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在水质易反复水体治理工作中不落实、推诿扯皮、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每条水体的主责部门,要督促各参与部门积极作为、主动承担分配任务。将消黑除劣工作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
(五)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市、区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职能,组织开展专项视察和督察活动。畅通“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风行风等政民互动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决市民群众反映的水环境问题。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提高全社会对河湖管理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组织志愿者开展爱水护水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上海市持续打好“消黑除劣”成效保卫战实施方案项目清单
附件
上海市持续打好“消黑除劣”成效保卫战实施方案项目清单
序号 | 工作内容 | 项目名称 | 节点要求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一、开展水质易反复水体排查 | |||||
1 | 全面排查水质易反复水体 | 持续排查水质易反复水体水体 | 持续开展 | 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 相关区政府 |
2 | 科学制定水质易反复水体整治方案 | 制定并实施“一河一策”整治方案 | 持续开展 | 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 相关区政府 |
二、强化流域区域统筹治理 | |||||
3 | 加强流域水环境协同治理 | 开展省市界河整治 | 按计划推进 | 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
4 | 实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 按计划推进 | 市发展改革委 | 青浦区政府 | |
5 | 开展太浦河、淀山湖等重点跨界水体联保共治 | 按计划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 青浦区政府 | |
6 | 开展水葫芦、蓝藻等有害水生植物治理 | 持续开展 | 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 | 相关区政府 | |
7 | 实施淀山湖岸线生态修复工程(一期、二期) | 2025年 | 市水务局 | 市水务局 | |
8 | 实施蓝色珠链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期) | 2023年 | 市水务局 | 青浦区政府 | |
9 | 加强河湖岸线生态化治理 | 建立健全垃圾收集(打捞)转运体系 | 持续开展 | 市绿化市容局 | 相关区政府 |
10 | 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工作 | 持续开展 | 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 |
11 | 开展河湖滨水空间贯通工程 | 持续开展 | 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 |
12 | 加强对沿河排污单位的管理,建立生态环境、水务、城管等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 持续开展 |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 | 相关区政府 | |
三、持续推进源头污染治理 | |||||
13 | 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 竹园污水处理厂四期(含50万立方米调蓄池)、泰和污水处理厂、白龙港污水处理厂三期等新建扩建工程 | 按计划推进 | 市水务局 | 市城投集团 |
14 | 西岑水质净化厂新建工程 | 2024年 | 市水务局 | 青浦区政府 | |
15 | 松申、松东等污水处理厂改建扩建工程 | 按计划推进 | 市水务局 | 松江区政府 | |
16 | 金山枫泾污水厂三期扩建工程 | 2025年 | 市水务局 | 金山区政府 | |
17 | 嘉定新城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 | 2025年 | 市水务局 | 嘉定区政府 | |
18 | 奉贤西部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 2024年 | 市水务局 | 奉贤区政府 | |
19 | 临港污水处理厂三期扩建工程(第一阶段) | 2024年 | 市水务局 | 临港管委会 | |
20 | 新河、堡镇等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 | 2023年 | 市水务局 | 崇明区政府 | |
21 | 南干线改造、竹园白龙港连通管、合流污水一期干线修复 | 按计划推进 | 市水务局 | 市城投集团 | |
22 | 浦星公路污水干管新建工程-浦星公路污水干管(江月路-闵行区界)新建工程 | 按计划推进 | 市水务局 | 闵行区政府 | |
23 | 浦星公路污水干管新建工程-济阳路污水干管、沪南公路污水总管建设工程 | 按计划推进 | 市水务局 | 浦东新区政府 | |
24 | 宝钢支线扩容工程 | 2024年 | 市水务局 | 宝山区政府 | |
25 | 灶东、新场、惠南等污水泵站新建改建工程 | 2025年 | 市水务局 | 浦东新区政府 | |
26 | 推进污水厂进水浓度提升工作 | 2025年 | 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 相关区政府 | |
27 | 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控制 | 加强工业企业排水监管 | 持续开展 |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
28 | 持续推进全市集中建设区外低效工业用地减量化 | 持续开展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相关区政府 | |
29 | 开展工业企业节水技术应用和设施改造 | 持续开展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相关区政府 | |
30 | 推进纳管工业企业的排查、评估和整治 | 持续开展 |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 |
31 |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控制 | 扩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面 | 按计划推进 | 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
32 | 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提标增效 | 按计划推进 | 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 相关区政府 | |
33 | 开展农业面源(农药、化肥、水产养殖)污染治理 | 按计划推进 | 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 | 相关区政府 | |
34 | 加强泵站放江综合治理 | 初期雨水调蓄池和泵站截流设施建设 | 按计划推进 | 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城投集团 |
35 | 开展泵站“5个一点”系统管控 | 持续开展 | 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市城投集团 | |
36 | 开展闸泵联合调度工作 | 按计划推进 | 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市城投集团 | |
37 | 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 | 开展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 | 按计划推进 | 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 | 相关区政府 |
38 | 加强船舶修造产生的污染物监管 | 按计划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 相关区政府 | |
39 | 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监管机制 | 按计划推进 | 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市绿化市容局 | 相关区政府 | |
40 | 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查船舶污染物违规排放 | 持续开展 | 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 | 相关区政府 | |
四、系统开展水系治理 | |||||
41 | 科学开展内源治理 | 严格规范河道疏浚底泥的消纳处置 | 按计划推进 | 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
42 | 加强水体生态修复 | 以骨干河道断点打通为重点,实施约300公里的骨干河湖综合整治工程 | 2025年 | 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
43 | 严格河湖水面积管控 | 持续开展 | 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 |
44 | 推进新城绿环建设 | 按计划推进 | 市规划资源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 |
45 |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水利控制片重要水工程控制运行管理 | 持续开展 | 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 |
46 | 开展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 | 持续开展 | 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 |
47 | 开展50个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 按计划推进 | 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农业农村委 | 相关区政府 | |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 |||||
48 | 加强设施运行维护 | 推广实施“厂-站-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 | 持续开展 | 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
49 | 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修复制度 | 按计划推进 | 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 |
50 | 健全雨污混接长效管理机制 | 按计划推进 | 市水务局、市房管局 | 相关区政府 | |
51 | 严格排污许可、排水许可管理 | 落实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制度 | 持续开展 | 市生态环境局 | 相关区政府 |
52 | 开展水质易反复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整治 | 按计划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相关区政府 | |
53 | 对水质易反复水体沿线排水户排水许可核发管理要求实现全覆盖 | 按计划推进 | 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 |
六、加强监测监管 | |||||
54 | 定期开展水质监测 | 开展已完成治理黑臭水体专项水质监测 | 持续开展 |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
55 | 开展汛期污染强度监测分析 | 持续开展 |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 |
56 | 完善河湖水质管理体系 | 完善市控断面自动监测体系 | 持续开展 | 市生态环境局 | 相关区政府 |
57 | 完善村级河道代表断面水质常态化监测工作 | 持续开展 | 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 相关区政府 | |
58 | 探索建立“红黄蓝”水质预警管理体系 | 持续开展 | 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 相关区政府 | |
59 | 开展河湖水质综合评价 | 持续开展 | 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 相关区政府 | |
60 | 实施“消黑除劣”成效保卫战环境保护行动 | 制定《上海市持续打好“消黑除劣”成效保卫战环境保护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 2025年 |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
61 | 加强智慧河湖建设 | 建设上海市水生态环境质量监管子系统 | 2023年 | 市生态环境局 | 相关区政府 |
62 | 持续加强河湖长制工作信息化建设 | 持续开展 | 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 |
63 | 依托上海市水务专业网格化管理系统(河湖管理养护部分)升级改造,开发建设河湖基础信息数据库 | 2023年 | 市水务局 | 相关区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