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沪水务〔2021〕835号

 

 

 

局属各单位,各涉水涉海高校、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各相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2月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28日印发的《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沪水务(海洋)〔2016〕14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1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7日印发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管理依据)

依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年)》(沪府办规〔2021〕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参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49号)、水利部《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水技推〔2012〕19号)、上海市《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6号)等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功能定位)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作为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工程技术研究的重要力量和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基础,是市水务海洋科技发展的智库和智囊,是市水务海洋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的创新性平台(基地)。

第三条(建设内容)

工程中心是依托本市具有水务海洋领域较强研究开发综合实力的企事业单位,通过“产学研用”紧密联系,探索科技创新成果与产业转化和应用推广相结合的新途径,建立创新型体制机制,汇集本领域一流的科技人才,形成具有工程研究与开发队伍、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能为相关企业或单位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开展工程化研发、试验和推广服务,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技开发实体。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是工程中心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制修订有关政策,组织工程中心的建设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依托单位)

工程中心依托单位具体牵头负责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检查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负责并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会同参与单位一起,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配合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对工程中心建设管理进行检查和考评。

 

第三章  申报与评估

第六条(建设原则)

工程中心组建依据“自愿申请、综合评议、择优认定、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七条(申报对象)

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各类优势研发单位、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按照“产学研用”结合方式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组建工程中心。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在水务海洋高技术产业或新型战略性产业领域中具有较好的工程化研发、中试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科研特色和业绩突出。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有水平先进、高效精干、结构合理的水务海洋高新技术工程化研发和成果转化人才队伍与管理团队,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推广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具有将重大水务海洋高新技术成果向规模化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发、实验与验证的环境和装备,以及能够保障中心正常运行的能力。

(四)密切联系一批企业或用户单位,并与之有良好的伙伴关系。具有实现技术转移和推广,以及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咨询服务能力。有形成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报推荐)

依托单位牵头组建工程中心,需向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编制提纲”(见附件)规定格式报送《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等相关材料。建议书材料,应经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正式行文上报。

第十条(评估授牌)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科技委组织技术、管理及经济方面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出的《建议书》进行可行性论证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监督工程中心组建团队落实专家评审意见,并对工程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核,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正式下发批复,并授牌,同意筹建工程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三年。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依托单位)

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多个企事业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组合起来的法人机构。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和参与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

第十二条(实施主体)

工程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工程中心在开展工程化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运行方式)

工程中心在国家、本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科技研发创新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鼓励工程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四条(体制机制)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组成一个高效、精干的领导班子,负责工程中心业务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工程中心应成立工程中心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审核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

工程中心应成立由国内同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参与单位等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的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工程技术委员会不直接干预工程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权责机制)

工程中心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绩效管理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明确合作各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互惠互利的开放合作机制。

第十六条(培育孵化)

市水务局(市海洋局)优先推荐工程中心承担科技部、市科委等部门的科研(推广)项目,承担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科研及推广应用项目,为引进人才、购置仪器设备等方面,创造必要的条件,促进其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年度检查)

工程中心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年底前组织检查,各依托单位编制工程中心当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于12月份正式行文上报市水务局(市海洋局)。

第十八条(考核评估)

工程中心筹建满3年,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绩效考评。

对运行考评为优秀的工程中心,除结合实际情况给项目和政策支持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部级工程中心。

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将对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无效的工程中心,将撤销其称号,并予以摘牌。

第十九条(变更调整)

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市水务局(市海洋局)批复的《建议书》方案。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须上报市水务局(市海洋局)重新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命名标式)

工程中心统一命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n”,落款标注为“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英文落款标注为Shanghai Water Authority/Shanghai Municipal Ocean Bureau”。

第二十一条(颁布日期)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沪水务(海洋)〔2016〕1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市海洋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议书

(编制提纲)

 

工程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及合作单位(单位名称、性质、通讯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及电话等)

推荐单位(涉水、涉海高校或牵头单位)

申报日期

一、组建背景和意义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本技术领域的主要研发内容

(三)预期经济效益及对行业进步的带动作用

二、技术发展趋势及国内外研究开发、产业化发展现状

(一)行业技术发展趋势

(二)国内外发展状况及差距

(三)相关知识产权情况

(四)市场需求及效益分析

三、依托单位情况

(一)工程技术人才队伍

(二)相关机构设置

(三)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和设备等

(四)研发活动状况及效益

(五)科研成果、专利发明及获奖情况

(六)与其他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

(七)国家、市、区(县)地方政府的支持方式等外部环境状况

(八)已经组建的省部级(部门)同领域工程中心运行情况

四、组建内容及实施方案概述

(一)组建目标和规划

(二)工程中心开发的主要内容

(三)配套建设

(四)设备添置

(五)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六)在行业科技进步中的带领作用

(七)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及使用)与年度计划内容

 

注:建设目标任务要求:

一、建设目标要求:

根据水务科技研发成果应用推广的需求和海洋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水务海洋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和产业转化的机制,缩短水务海洋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周期,提高现有成果的应用成熟度、配套性和产业化水平,促进水务海洋新技术自主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上海市水务海洋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竞争能力。

二、建设任务要求:

(一)根据《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纲要》(自然资发〔2018〕117号)、《“十四五”水利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紧紧围绕水务海洋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实现水务海洋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或产业转化目标,为水务海洋事业的发展提供宏观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

(二)建设水务海洋领域科技基地,开展跨学科的综合性研究,鼓励跨领域、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的研究方式和综合化、集成化的发展方向;实行开放服务,为水务海洋行业提供技术成果工程化试验与验证的环境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推动建立水务海洋高技术产业联盟,真正起到水务海洋科研与其高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同时结合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四)集聚和培养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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