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2021年河长制督查督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明细属性
沪水务〔2021〕379号
各区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河长制涉水务督查督办工作,按照市河长办《2021年上海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沪河长办〔2021〕17号)及《2021年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主要工作》(沪水务〔2021〕242号),我局围绕“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成效显现”三个方面要求,制定了《上海市水务局2021年河长制督查督办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1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水利部,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印发
上海市水务局2021年河长制督查督办
工作方案
按照市河长办《2021年上海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沪河长办〔2021〕17号)及《2021年上海市水务局水务监督主要工作》(沪水务〔2021〕242号),市水务局围绕“责任落实,措施到位,成效显现”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河长制涉水务督查督办工作。
工作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完善体系、紧盯重点、凝聚共识”三个要点,坚持系统治理,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抓好河长制湖长制落实,切实发挥出河长制督查工作督节点、督难点、督整改的倒逼机制作用,以问题为导向、以整改为目标,推进河长履职尽责,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推动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推动全年河长制湖长制涉水务主要目标和重要任务完成,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一、督查督办范围、对象和方式
(一)范围和对象
1.本市16个区及相关街镇,根据需要延伸至相关单位。
2.相关责任单位。
(二)方式
主要方式为现场暗访,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开展督办工作。并结合明察等方式,采取听、看、查、问等形式,发现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水环境治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1.对中央巡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等披露的由水务局牵头落实的问题整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局内专项工作分工方案牵头落实)
2.对黑臭水体整治“回头看”、新一轮雨污混接整治、防汛泵站放江综合整治、从事餐饮活动违法排污综合整治等四个专项行动,以及通沟污泥处理处置等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河长制工作处牵头,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落实)
3.对中心城区泵站初雨调蓄池建设、绿色调蓄设施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合规划处牵头,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落实)
(二)河湖面积管控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开展河湖面积管控日常监督检查,摸排违法填河情况并推进整改工作,加强“填堵河道的审批”的批后监督工作。(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牵头,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落实)
(三)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河长湖长履职情况及各区深入推进“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内“四乱”问题常态化摸排与整改等工作的落实情况。采用不定目标、不分天气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河湖管养日常监督检查,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堆、乱建、乱占”等突出问题的常态化整治。加强执法监管,扼制非法采砂。(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牵头落实)
(四)执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各区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涉水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能,加强协作联动,完善联合执法、信息互通、案件移送等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牵头落实)
(五)深化完善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各区完善河长制组织体系工作情况,重点是落实河长制标准化街镇建设和村居河长工作站建设全覆盖。(河长制工作处牵头,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落实)
三、督查督办问题反馈
督查督办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将通过市河长办《情况反馈》,印发相关区河长办和责任单位。各相关区河长办和责任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方案,落实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市河长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督查督办工作,在具体实施监督检查时,应遵循明查和“四不两直”结合的方式,详细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督查的内容、职责、程序等要求,确保措施明确、责任到人,做到奔着问题去、带着问题查。
(二)遵守工作纪律
督查工作人员要严明作风纪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节约、轻车简从。严格按“四不两直”组织暗访,明查要减少对基层正常工作的干扰。严格执行“查、认、改、罚”流程,做到标准统一、过程严肃、行为规范,确保督查工作公正廉洁。
(三)规范工作成果
各牵头单位要建立督查督办工作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工作过程资料,确保工作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同时,各牵头单位在每月20日前将当月工作情况信息,包括工作部署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内业建设情况、主要经验做法等,报送局河长处。
附件:2021年市河长制督查督办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21年市河长制督查督办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监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开展方式 | 牵头部门 | 落实部门 | |
1 | 水环境治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 中央巡视 | 1. 检查内容:对中央巡视反馈的“污水排江”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建管处 | 建管处 |
2. 检查内容:对中央巡视反馈的“56条河道水质出现反弹,部分达到重度黑臭标准”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河长处 | 水利事务中心 | |||
3. 检查内容:对中央巡视反馈的“有近14万户的农村生活污水未实现收集处理”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水利事务 中心 | 水利事务中心 | |||
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 1. 检查内容:对“7.1浦东至今未按要求建成相应的污泥处理设施”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排水事务 中心 | 排水事务中心 | ||
2. 检查内容:对“7.2老港暂存污泥处置”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排水事务 中心 | 排水事务中心 | |||
3. 检查内容:对“10.1雨污混接和泵站放江”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排水事务 中心 | 排水事务中心 | |||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 1. 检查内容:对“2.3城镇污水处理厂重金属超标污泥处置不规范”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排水事务 中心 | 排水事务中心 | ||
2. 检查内容:对“3.2河道疏浚产生底泥处置不规范”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水利事务 中心 | 水利事务中心 | |||
3. 检查内容:对“4.1城镇污水厂污水溢流”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建管处 | 排水事务中心 | |||
4. 检查内容:对“4.2泵站放江污染严重”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排水事务中心、建管处 | 排水事务中心、建管处 | |||
5. 检查内容:对“4.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不到位”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水利事务中心、农水处 | 水利事务中心、农水处 | |||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 | 1. 检查内容:对警示片反馈的“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数量:按专项行动明确的范围开展。 | 明查、四不两直 | 建管处 | 建管处、排水事务中心 | ||
2. 检查内容:对警示片反馈的“嘉定区部分河道返黑返臭”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河长处 | 水利事务中心 | |||
3. 检查内容:对警示片反馈的“宝山区部分河道返黑返臭”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河长处 | 水利事务中心 | |||
长江警示片“举一反三”专项 | 1. 检查内容:对“黑臭水体整治‘回头看’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河长处 | 水利事务中心 | ||
2. 检查内容:对“新一轮雨污混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河长处 | 排水事务中心 | |||
3. 检查内容:对“防汛泵站放江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河长处 | 排水事务中心 | |||
4. 检查内容:对“从事餐饮活动违法排污综合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河长处 | 执法总队 | |||
雨水调蓄设施建设监督检查 | 1. 中心城泵站初雨调蓄池建设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针对中心城各区的泵站初雨调蓄池建设计划及进度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数量:中心城各区。 | 明查、四不两直 | 规划处 | 排水事务中心 | ||
2. 绿色调蓄设施建设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对中心城各区在区级雨水排水规划中明确的绿色调蓄设施布局及规模、近远期建设计划及进度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数量:中心城各区。 | 明查、四不两直 | 规划处 | 排水事务中心 | |||
2 | 河湖面积管控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 检查内容:对河湖面积管控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数量:在各区自查基础上,按不少于20%复核。 | 明查、四不两直 | 执法总队 | 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 | |
3 | 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 河湖“清四乱”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 检查内容:对全市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持续改善河湖面貌,严格管控河湖“四乱”问题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防止已整治问题反弹以及同类问题在同一河段(湖片)反复出现。 检查数量:在各区自查基础上,按不少于30%复核。 | 明查、四不两直 | 水利事务 中心 | 水利事务中心、 执法总队 |
河道采砂管理监督检查 | 检查内容:加大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力度,监督检查超范围、超限度采砂行为,维护河道安全。 检查数量:每周不少于2次。 | 明查、四不两直 | 执法总队 | 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 | ||
河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 检查内容:对河湖管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水利事务 中心 | 水利事务中心 | ||
4 | 执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 检查内容:对贯彻落实水务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河长处 | 执法总队 | |
5 | 深化完善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 | 检查内容:对各区完善河长制组织体系及推进河长制标准化街镇建设和村居河长工作站建设全覆盖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明查、四不两直 | 河长处 | 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 |
备注:各相关牵头部门需根据任务分解表制定各专项相应具体工作计划,报局河长处备案后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