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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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于2017年7月10日印发了《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沪水务海洋规范〔2017〕1号)。2018年1月1日,《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对排水许可证的发放和执行标准作出规定。2018年底,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发布,对排水户纳管标准进行了规定。为此,市水务局修订该规范性文件并重新发布。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一)关于严格排放标准。将原文件中:按照《上海市水务局关于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执行标准的通知》(沪水务〔2017〕484号),本市所有纳管排水户,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对暂未纳入排污许可名录、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新(含改、扩)建的排水项目,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现有工业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行业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修改为:本市所有纳管排水户排放污水水质严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二)关于严格行政审批。将原文件中:对于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但仍未纳入名录的企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核发排水许可证。修改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核发排水许可证。
(三)关于严格执法监管。依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水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水务〔2018〕339号),明确强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原则,要求各区排水执法部门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或排水许可已过期的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严格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及《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相关链接:关于修改《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监管工作的通知》决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