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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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了本办法设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职责范围内的本市水务海洋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其奖励,各区水务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二是明确了举报奖励的情形,并列举常见的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了奖励情形需要满足扰乱水务海洋管理秩序,造成水环境危害后果的,查证属实等条件。同时为了方便举报人准确判断违法行为,在办法中对于常见的违法行为予以列举。水利方面:违法填堵河道、违法实施涉水工程施工(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桥梁(码头)等)侵害水工程设施(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货物等)违法采砂(擅自在长江河道上海段采砂、未按许可要求在长江河道上海段采砂等);供水方面:违法取用水资源(擅自取用地表水、擅自取用地下水等);排水方面:违法排放污水(未经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未按许可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等);海洋方面:违法用海(非法占用海域、未经批准围填海、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等)等

三是告知社会公众向市水务局、海洋局举报的途径。分为电话、网络、来信来访等。

四是明确了符合举报奖励的条件。一要求举报人能够提供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基本违法事实、线索或者照片、视频等证据,并且经执法人员经查证属实的;二是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五是奖励标准大幅提升。基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提升以及鼓励社会共同参与的目的。本办法中将奖励标准定为500-50000元。其中分为两档:举报一般水务海洋违法行为,可以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举报重大水务海洋违法行为,且提供重要证据或者对案件办理有重要贡献的,最高可以给予50000元的奖励。另外,对作出除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的,可视情况进行奖励,最低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六是明确了不予奖励的情形。为避免重复奖励的情况,规定其他相关部门就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已经对举报人进行过奖励的,不再给予奖励。另外,对从事水务海洋行业工作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七是增加了区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明确各区水务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海洋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