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信息明细属性

 

一、  制定背景

为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于2017年10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上海实际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于2019年7月联合印发《建立健全上海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将相应停止,同时明确,由市水务局牵头制定本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相关操作细则。

二、  主要内容

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十六条,其中实施范围、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加价项目和计费周期、资金用途等沿用《实施方案》内容,其他细化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以全面覆盖同步实施,分级管理为原则,明确管理职责。市水务局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同时,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按照市属、区属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二)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保障合理需求为原则,确定水量核定原则。《实施细则》明确了定额水量的核定原则。定额水量核定根据本市水资源状况,以用水定额为基础,保障用水户合理需求并结合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各类节水措施落实等管理因素,充分发挥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和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

(三)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注重实效为原则,核定和复核定额水量。

1.定额水量增加条件设置以“鼓励先进”“注重实效”为原则。充分考虑现行节水管理工作要求,对节水载体建设、非常规水源利用、节水措施到位的用水户,可增加年度定额水量,按照3%幅度递增,最高增加幅度为30%,有效鼓励节水管理先进。同时,由于定额水量核定数据为预测数据,实际生产生活可能会受到不可预见的影响,因此用水户涉及生产发展或用水性质发生变化、配合市政工程施工、表计误差因素、内部地下供水管网突发爆管等情况导致超定额用水,为充分考虑用水实际需求,可增加季度定额水量。

2.定额水量扣减条件设置以“鞭策落后”为原则。根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及《上海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等工作要求,对未完成水平衡测试、未配合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的用水户,扣减年度定额水量。对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新改建项目未实施“三同时”、未使用节水器具设备的用水户,扣减季度定额水量,最高扣减幅度为30%。

(四)以转变管理模式,强化服务意识为原则,主动告知用水情况。为适应放管服改革,转变传统管理模式,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各项业务流程,《实施细则》明确由水务部门主动收集用水户用水情况数据,主动告知用水户用水情况,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五)以用水计量及时准确,确保信息公开为原则,明确公共供水企业的职责。公共供水企业作为收费主体及提供用水计量数据的单位,《实施细则》明确,公共供水企业要定期向水务部门报送有关用水情况资料;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确保抄表数据的准确及时;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单独记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根据《实施方案》工作节点,本细则将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上海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