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信息明细属性
经汇总梳理,收到意见和建议共27条,其中,已采纳22条,未采纳5条,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意见或建议 |
单位/个人 |
是否采纳 |
修改情况/不采纳理由 |
| 1 |
《适用规定》总则第八条(从轻处罚情形)建议调整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
市司法局 |
是 |
已将第七条和第八条合并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与《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
| 2 |
将责停责改、没收违法所得等具体要求写入裁量权基准注释中 |
市司法局 |
是 |
已将22项裁量权基准的责停责改、没收违法所得要求在注释中予以明确 |
| 3 |
处罚标准目录按照四大行业领域进行分类 |
市司法局 |
是 |
已将22项裁量权基准目录按领域分为水利、供水、排水和海洋四大领域 |
| 4 |
水务海洋主管部门为市水务局,无需和城管联合发文 |
市司法局 |
是 |
《适用规定》目前由市水务局独立发文,不再和城管联合发文 |
| 5 |
建议将各项裁量权基准中“具体程度”和“使用说明”调整为“具体情形”和“注” |
市司法局 |
是 |
已将所有22项裁量的“具体程度”和“使用说明”都调整为“具体情形”和“注” |
| 6 |
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一)和(二)建议合并,如不能合并,则在使用说明中明确各自适用的违法情形 |
市司法局 |
是 |
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一)和(二)对应的是两类不同的违法行为,已分别在裁量权基准名称及注释中予以说明 |
| 7 |
在“在防汛墙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定堆放货物”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中对堆物的种类予以全覆盖 |
市司法局 |
是 |
已在两项裁量权基准中对堆物种类进行了全覆盖 |
| 8 |
原污泥相关三个裁量权基准近年来并无案件,建议此次不放在新版裁量权基准中 |
市司法局 |
是 |
新版裁量权基准删除了污泥相关三项裁量权基准 |
| 9 |
“未按许可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裁量权基准中的“向社会予以通报”的情形(1)社会影响较大的,建议明确具体情形 |
市司法局 |
是 |
已在该裁量权基准的注释中“向社会予以通报”的情形(1)社会影响较大的,明确为“违法行为造成大量举报信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情形 |
| 10 |
对于“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及“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等罚则中的警告和罚款,建议明确是叠加适用还是单独适用 |
市司法局 |
是 |
已在该两项裁量权基准中对警告和罚款的适用情形分别列表明确,并在注释中详细说明了计算方法 |
| 11 |
在各项裁量权基准中对罚款金额计算方法加以说明 |
市司法局 |
是 |
已在22项裁量权基准中对罚款金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 |
| 12 |
在和汛期相关裁量权基准中对汛期的发布部门和时间予以说明 |
市司法局 |
是 |
已将汛期作为裁量因素的裁量权基准中对汛期的发布部门和一般时间做了说明 |
| 13 |
“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裁量权基准的注释中缺少对吊销采砂许可证的说明 |
市司法局 |
是 |
已在该裁量权基准注释中的“处罚基数计算方法”中增加了吊销采砂许可证的表述 |
| 14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的最低罚款金额为0.25万元,“未经施工审核开工建设涉河建设项目”的最低罚款金额0.1万元,考虑到主要违法对象和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裁量基准疑似存在不平衡,建议适当下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裁量权基准的最低处罚金额 |
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 |
是 |
已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的最低罚款金额从0.25万元调整为0.1万元 |
| 15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裁量因素中涉及镇管和村级河道,故使用说明中河道管理范围名词解释建议修改为“区管及以下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各区水务局会同区规划资源局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 |
否 |
目前裁量权基准中对于河道管理范围的说明更加明确易懂。已向提出单位作出解释说明 |
| 16 |
将《适用规定》中“从轻处罚情形”和“减轻处罚情形”修改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
市城管执法局 |
是 |
已将《适用规定》正文第七条和第八条合并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与《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
| 17 |
建议结合当前水务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加强全市统一培训,同时也建议将其纳入办案系统,便于执法人员准确操作 |
市城管执法局 |
是 |
新版裁量权基准正式施行后,将对全市水务海洋执法人员(包括各郊区相关城管执法人员)开展线上线下业务培训。同时,后续将探索将裁量基准嵌入全市综合执法系统中,方便执法人员使用 |
| 18 |
将处罚金额由目前的每档固定金额改为每档一定幅度连续金额 |
市城管执法局 |
否 |
将处罚金额每档固定有利于统一全市水务海洋执法标准,尽量避免出现“类案不同罚”的情况。同时,《适用规定》从轻从重情形已经给了执法人员一定的裁量空间。已向提出单位作出解释说明 |
| 19 |
将“损坏供水设施”裁量权基准中的供水管道管径由“<100、100-200、≥200”调整为“<300、300-500、≥500” |
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 |
否 |
供水安全与民生息息相关,为持续加大对损坏供水设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目前裁量权基准中供水管道管径的划分更符合本市供水执法实际。已向提出单位作出解释说明 |
| 20 |
将“危及原水引水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裁量权基准中的三项裁量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
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 |
否 |
该裁量权基准的三项裁量因素分别考虑了损坏的管渠管径,以及当事人在事前事后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比较符合本市供水执法实际。已向提出单位作出解释说明 |
| 21 |
将“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裁量权基准中的供水管道管径由“<100、100-200、≥200”调整为“<300、300-500、≥500” |
市供水管理事务中心 |
否 |
供水安全与民生息息相关,为持续加大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目前裁量权基准中供水管道管径的划分更符合本市供水执法实际。已向提出单位作出解释说明 |
| 22 |
建议在新版裁量权基准中针对小餐饮主体设定更符合其经营规模的处罚尺度 |
上海北外滩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新版裁量权基准中与小餐饮经营密切相关的“未按许可要求排水”与“未经许可要求排水”裁量权基准均对包括小餐饮企业在内的小水量当事人适当降低了罚款金额 |
| 23 |
建议对于情节轻微且首次违法的当事人,能够酌情予以免罚,以宣传教育为主 |
上海宝石花瀚海明玉有限公司 |
是 |
现行水务领域依法不予处罚清单已对规模较小的餐饮、洗车、修车排水户无证排水行为设置了不罚清单,后续将进一步修订不罚清单,使更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能依法不予处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
| 24 |
新版裁量权基准实行后,建议能够以简单通俗方式推广,融入进日常执法中 |
上海绿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是 |
新版裁量权基准正式施行后,将在日常执法中开展对行政相对人的宣贯。同时,以“一图读懂”和“处长讲政策”视频等形式向行政相对人进行宣传推广 |
| 25 |
建议加强政策宣贯培训,做好政策中各项要求的衔接指导,并探索将裁量规则嵌入执法系统,提升应用实效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海平 |
是 |
新版裁量权基准正式施行后,将对全市水务海洋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宣贯。同时,后续将探索将裁量权基准嵌入全市综合执法系统中,方便执法人员使用 |
| 26 |
《适用规定》正文第九条内容同时涉及实体与程序规定,表述需要更加清晰,建议将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适当分开 |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海平 |
是 |
对《适用规定》正文第九条进行了调整,使相关程序更加清晰 |
| 27 |
建议建立动态评估机制,结合执法案例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定期评估完善,确保政策的时效性和适应性,提升治理的精准度 |
上海市行政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陈书笋 |
是 |
《适用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对裁量权基准的动态评估和修订要求,后续也将根据该规定对裁量进行定期评估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