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调度管理细则》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信息明细属性
征询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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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条款 |
意见内容 |
处理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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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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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二章调度管理,第五条(水量水压) |
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制定日常取水水源水库运行计划和原水工程运行方案,并根据公共供水企业的供水量变化实时调整原水供应量,满足制水厂的原水进厂压力和水量要求。 |
不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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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名词解释) |
“水厂,是指原水厂和制水厂的总称。”建议单指自来水厂。 |
不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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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名词解释) |
缺少泵站的名词解释。 |
不采纳 |
《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中有关于泵站的名词解释(泵站:泵房和配套设施的总称),此处不需作特别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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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二章调度管理,第十二条(区域连通管管理) |
定期报送的要求难以执行,建议明确区内连通管数据的报送频次。 |
采纳 |
定期报送调整为“每月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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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二章调度管理,第十三条(管损抢修和报送) |
对发生外环线范围内管道损坏造成路面破损,路面积水深度超过10厘米,积水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供水企业的报送要求过于具体,具体实施时候现场人员可能难以明确,建议对要求作出调整。 |
采纳 |
此项要求调整为“外环线范围内管道损坏造成道路破损、路面积水致使正常交通封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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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二章 调度管理,第十三条(管损抢修和报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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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三章 供水信息管理,第十九条(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 |
供水企业应定期开展在线监测点运行维护工作,这里的定期也建议明确具体的频率。 |
采纳 |
定期开展调整为“每年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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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附件 供水调度监测信息参数 |
(十二)建议增加水厂进厂的压力、流量等重要数据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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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征求意见21家单位无意见,共收到8条意见,经过认真讨论、分析,采纳意见5条,部分采纳0条,不采纳3条。
专家论证意见汇总处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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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细则条款 |
意见内容 |
处理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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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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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四条(职责分工) |
“本区范围内供水企业的供水调度的监度管理工作“修改为“本区范围内供水企业供水调度的监度管理工作”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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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十条(供水调度信息要求) |
删除“结果纳入考核”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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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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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供水行政管理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提法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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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十六条(分析与评估) |
完善第十六条分析与评估的名称或内容 |
不采纳 |
第十六条为2020版原条文,未作修订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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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七条(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审批) |
第七条维持原调标改为“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理由:条款内容涉及降低水压的审批 |
不采纳 |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该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变更为“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依据为《城市供水条例》,标题名称据此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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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八条(设施设备) |
第八条第一款建议删除“评估”,无依据 |
不采纳 |
“评估”是根据本市地方和行业最新标准,结合本市供水调度实际情况制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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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四条(供水调度应急预案) |
第十四条维持原条款内容。理由:根据供水管理事务中心三定职责中第九项职责“组织供水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
不采纳 |
供水管理事务中心职责为组织供水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定供水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为行业预案。全市供水调度应急预案为针对供水应急调度的专项预案,在供水调度监测中心的职责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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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十五条(供水应急调度) |
第十五条维持原条款内容。理由同上。对于“涉及跨供水区域应急调度”改为“涉及跨省级、市级供水区域应急调度。” |
部分采纳 |
此处对原条款作简化处理,修订后内容依据为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三定第二项职责“组织实施跨区域应急供水调度工作”。 “涉及跨省级、市级供水区域应急调度”按专家意见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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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二十条(供水调度信息要求) |
第二十条删除“结果纳入考核”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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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第二十一条(监度考核) |
第二十一条维持原条款内容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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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七条(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第七条(一)原水供水企业临时停止对制水厂供水或者降低进厂水压的:建议划线部分修改为“或未满足制水厂原水进厂压力和水量要求的”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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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八条(设施设备) |
第八条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度,加强定期巡视、维护和评估,确保供水设施设备完好。建议去掉评估,是否有评估标准? |
不采纳 |
评估标准依据有上海市地方标准《城市供水管网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监测及评估技术规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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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十二条(区域连通管管理) |
第十二条区内连通管应定期报送流量、压力数据至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建议修改为区域内连通管应定期报送压力、流量数据至供水调度监测中心。 |
不采纳 |
“区内连通管”为区域连通管的一类,在名词解释中已经对其进行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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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十八条(监测点的建设布局) |
第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在水厂、泵站、管网、供水区域连通管、二次供水等设施设置在线监测点。建议修改为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在水厂、泵站、管网、供水区域连通管、管网末梢等设施设置在线监测点。 |
不采纳 |
此处为原版内容未作修订,在《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对管网末梢水的定义为水厂供水范围内公共输配管网末端或者距离水厂最远端的管网水,已经包含在管网在线监测点中。二次供水为城市供水系统的组成部分不应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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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二十条(供水调度信息要求) |
第二十条水厂和泵站在线供水调度信息重要数据的完整率100%;建议修改一个高的合格率,如99.9%等,100%不太可能做到。 |
不采纳 |
此处水厂和泵站在线供水调度信息重要数据的完整率100%,要求附则中(十二)所含重要数据全部传输至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并非针对数据质量,根据供水调度管理实际,该要求供水企业可以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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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附件(十二) |
建议水厂中途泵站取消瞬时流量、累计流量 |
不采纳 |
此处水厂和泵站在线供水调度信息重要数据的完整率100%,要求附则中(十二)所含重要数据全部传输至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并非针对数据质量,根据供水调度管理实际,该要求供水企业可以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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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十一条(应急取水口的启用) |
应急取水口管理中增加“清淤”要求,建议同步明确清淤责任主体,避免因操作规范模糊影响应急效能。 |
采纳 |
该条已明确“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应急取水口清淤、防潮运行实施计划”,责任主体为供水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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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十三条(管损抢修和报送) |
DN300-500管道损坏事件统计报送要求的增加,有助于完善管损监测体系,建议明确“每月报送”的具体时间节点及数据格式,避免报送工作碎片化。 |
采纳 |
每月报送的具体时间节点及数据格式,涉及具体的细则执行工作,后续将另行以行业文件的形式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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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十八条(监测点的建设布局) |
压力监测点布设标准(每五平方公里一个,每镇或街道不少于1个),建议进一步对照国内其他城市情况增加相关建议依据。 |
采纳 |
国内其他城市如广州、深圳等城市,依据行业规范、地方特点及实际需求增加管网压力监测点布设密度,深圳《优质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要求管网在线压力监测点建成区每 10 平方公里不应少于 4个,江西省吉安市管网压力监测装置布设密度为每2-3平方公里设置1个。广州中心城区管网在线压力监测点布设密度也在2-3平方公里/个。上海根据本市供水管理实际设定压力在线监测点布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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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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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后续在信息化建设、数据治理领域进一步深入研究,推动行业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
采纳 |
后续将在信息化建设、数据治理领域进一步深入研究,持续提升供水行业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全市供水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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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专家论证会共收到20条意见,经过认真讨论、分析,采纳意见10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