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供水企业信息公开管理规定》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信息明细属性

为了充分落实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环节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2024年10月12日,通过市水务局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0月16日,市供水事务中心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各区水务局及相关供水企业代表意见。据统计,共收到供水企业和市民6条反馈意见。经研究,吸收采纳了3条合理意见和建议

 

 

附件

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征求单位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1

供水公司

修改意见:将第十条第六项“(六)抄表计划信息”修改为“(六)抄表计划变更提醒”。

理由:抄表计划可能由于天气等原因会有紧急变化,公示过程可能会有时滞。

采纳

2

供水公司

修改意见:将第二十条“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修改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并留存相应记录作为凭证;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留存记录。”

理由:当场答复的及20个工作日内答复的都需要留存相关记录作为凭证,以备跟踪或后期追诉。

不采纳

理由: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答复均有相关材料凭证,无需在规定中重复。

3

浦东威立雅

修改意见:删除第十条第四项“(四)供水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中的“服务标准”。

理由:“服务标准”中,目前通用国标 GB/T 32063-2015《城镇供水服务》(2024年开始修编并征求意见,暂未公开在门户网站);公司内部针对性制定的客户三来服务管理、满意度管理制度、投诉管理制度目前未公开。该三个文件是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公司内部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并且属于三标体系作业文件,根据相关规定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复印、出借或出示给第三方,因此不建议公开。

不采纳

理由:此处“服务标准”是特指第十条中明确的相关服务的标准,不是《城镇供水服务》的标准。

4

浦东威立雅

修改意见:删除第十条第六项“(六)抄表计划信息”修改为“(六)供水价格、供水缴费时限、抄表计划、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

理由:“抄表计划信息”中,由于不同类型的用户抄表周期不同,公开信息很难用简明的语句描述,而下次抄表日期在用户的每期账单上已有,故建议抄表计划不单独列出而是参照“供水缴费时限”写法即“供水价格、供水缴费时限、抄表计划、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 投诉电话等服务信息应当在账单上予以明示”。

部分采纳

拟修改为公开“抄表计划变更提醒”

5

浦东威立雅

修改意见:第十二条“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公开上一年度供水可靠率(WSRI)指标。”需要明确供水可靠率的统计口径。

采纳

6

市民

一是污水处理费属于供水企业代收费,供水企业在信息公开时,不仅要公开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同时,发布的信息应与发改委、财政局官网公布的《上海市2023年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信息保持同步和一致。

二是目前部分供水企业将代收的回灌井的污水处理费进行免除,不符合相关规定,污水处理费应按居民用水的单价进行收取。

不采纳

理由:意见一,已经在公开范围内。意见二,文件主要对供水企业信息公开行为进行规范,供水企业免除回灌井的污水处理费是否合理,与文件内容无关。

7

浦东新区水务局

无意见

 

8

奉贤区水务局

无意见

 

9

嘉定区水务局

无意见

 

11

新港集团

无意见

 

12

松江水业

无意见

 

13

南汇自来水公司

无意见

 

14

崇明自来水公司

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