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信息明细属性
2024年4月29日至5月11日,广泛邀请了本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协会会员单位,以及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生产建设单位,对《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展意见征询,征询意见的单位(部门)名单详见附表1。
经合并整理,共有意见54条,已采纳43条,不采纳11条,管理办法修订组对这些意见逐条进行了处理,意见汇总及处理表详见附表2。
附表1:意见征询名单
水行政主管部门 |
上海市水务局法规处、执法总队 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 上海市水文总站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黄浦区、徐汇区、长宁区、静安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嘉定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水务局 |
水利工程协会会员单位 |
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山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生产建设单位 |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上海申铁投资有限公司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新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
附表2:《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表
1 |
/ |
1.建议将《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抬头改为《上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因本办法内容针对生产建设项目所制定的规定。 |
局执法总队 |
不采纳 |
1.本办法不仅仅针对生产建设项目,是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而制定,包括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活动等。 |
2 |
第四条 |
2.本办法中第四条(部门职责)中涉及的部门统一用全称。第四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及其他承担水土保持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和水土保持验收报备,水土保持日常监督管理,水土保持监测、调查,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
局执法总队 |
采纳 |
2.1第一款采纳,已按照意见调整完善。 2.2第二款采纳,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结合上海市实际,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即为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为管委会)。另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履行法定职责,本办法中不在赘述。 |
3 |
第二条 |
1.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的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士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建议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保护和治理措施。&” |
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 |
不采纳 |
1.该条款为《水土保持法》第二条原文,不作调整。 |
4 |
第十条 |
2.第十条(方案分类)第一款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1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建议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5公顷及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1公顷及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 |
采纳 |
2.该条款参照水利部第53号令第七条原文;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
5 |
第十二条 |
3.第十二条(审批要求)第一款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建议修改为&“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通知规定的要求。&” |
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 |
不采纳 |
3.该条款为水利部第53号令第十五条原文,不作调整。 |
6 |
第十八条 |
4.第十八条(补偿费)最后一款 &“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议修改为&“应当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补偿费的缴纳应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
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 |
不采纳 |
4.该条款根据《上海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沪水务〔2021〕550号)增设,另外,该条款为《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原文,不作调整。 |
7 |
第四条 |
1.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建议&“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承担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负责水土保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需确认水利管理事务中心三定中是否有监督职责。 |
局法规处 |
采纳 |
1.已按照意见调整完善。根据水利事务中心三定方案,将&“负责&”改为&“承担&”。 |
8 |
第七条 |
2.第七条(预防保护)第一款 &“在各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该条款超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权限,建议修改。 |
局法规处 |
采纳 |
2.已删除相关内容。 |
9 |
第十八条 |
3.第十八条(补偿费)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中建议删除&“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理由: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范确定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该条款中未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 |
局法规处 |
采纳 |
3.该条款为《上海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沪水务〔2021〕550号)原文,但与《水保法》中的说法确实存在不一致情况。已删除&“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相关内容。 |
10 |
第四条 |
1.建议将第四条(部门职责)条款中&“上海市水文总站负责水土保持监测、调查工作&”,修改为&“上海市水文总站负责水土保持的监测工作&”(保持2020年上一稿的表述)。因水文总站负责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主要是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其已经覆盖第二十一条(调查)中水土流失调查的内容。 |
市水文总站 |
采纳 |
1.已删除相关内容。 |
11 |
第五条 |
1.第五条中提及&“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结合地域实际,编制所辖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规划&”,建议补充:部分区水土流失易发区面积较小,可不单独另行编制水土保持规划,以上海市水土保持规划内容为准,参照执行落实。 |
嘉定区水务局 |
采纳 |
1.该条款根据两办《意见》和《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增设,考虑各区实际存在差异,本办法中提出原则性要求。 |
12 |
第五条 |
1.第五条(水土保持规划),各区水务局职能,建议修改为:各区水务局根据市级规划、结合地域市级,编制所辖范围内水土保持规划,通过市水务局行业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
浦东新区水务局 |
采纳 |
1.本办法中提出原则性要求,各区可结合地域实际具体实施。 |
13 |
第七条 |
2.第七条(预防保护),&“将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等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建议修改为:提交规资部门将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等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
浦东新区水务局 |
采纳 |
2.已删除相关内容。 |
14 |
第二十五条 |
3.第二十五条(执法查处),建议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各级水行政执法部门&”。 |
浦东新区水务局 |
采纳 |
3.已按照意见调整完善。 |
15 |
/ |
1.修改情况对照表第5项、第7项,建议市水务局进一步明确须增补编制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及水保规划的相关区名录。虹口区根据前一阶段市局认定,不属于水土易流失区域,是否还须编制相应规范文件,请进一步明确。 |
虹口区水务局 |
采纳 |
1.该条款根据两办《意见》和《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增设,考虑各区实际存在差异,本办法中提出原则性要求。 |
16 |
/ |
2.水土流失非易发区水土保持工作主要内容和监管内容建议进一步明确。 |
虹口区水务局 |
采纳 |
2.已按照意见调整完善。 |
17 |
第五条 |
1.第五条&“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结合地域实际,编制所辖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规划&”。根据《上海市水土流失易发区分布示意图》,宝山水土流失易发区均位于长江沿岸,建议市级部门统一编制相关规划。 |
宝山区水务局 |
采纳 |
1.已按照意见调整完善。另外,本办法中提出原则性要求,各区可结合地域实际具体实施。 |
18 |
第七条 |
2.第七条&“在各层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对于后续规划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提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对策和措施,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市水务局与规资部门联合发文,确保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执行效力。 |
宝山区水务局 |
采纳 |
2.已删除相关内容。 |
19 |
第十三条 |
1.第十三条(方案审查)中关于&“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建议修改为&“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不含生产建设单位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时间)&”。 |
青浦区水务局 |
不采纳 |
1.根据水利部第53号令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技术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
20 |
第一条 |
1.修改建议:第一条中&“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议修改为&“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提出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一条相关表述,结合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结果,明确上海市存在水旱灾害,建议在原文中增加&“减轻水旱灾害&” |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
采纳 |
1.已按照意见调整完善。 |
21 |
第一条 |
2.修改建议:第一条中&“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议修改为&“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提出理由: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除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还包括规范性文件和组织内部文件。 |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
采纳 |
2.已按照意见调整完善。 |
22 |
第四条 |
3.修改建议:第四条建议修改为&“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土保持行业主管部门。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工作;上海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上海市水文总站负责水土保持监测、调查工作;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负责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工作&”。 提出理由:建议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等相关文件对权责事项的规范性表述进行调整。 |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
采纳 |
3.已按照意见调整完善。 |
23 |
第五条 |
4.修改建议:第五条中&“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结合地域实际,编制所辖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规划&”表述存在争议。 提出理由:根据两办意见第十四条&“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据全国及流域水土保持规划,及时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水士保持规划&”及水保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相关文件,要求县级以上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目前临港新片区与浦东及奉贤两区地界范围存在交叉,建议市水务局明确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
采纳 |
4.如果临港管委会有规划审批权限,就可以独立编制水保规划。如果临港管委会没有规划审批权限,就不需要单独编制,可以配合浦东或者奉贤进行编制。 |
24 |
第十一条 |
5.修改建议:第十一条中&“市水务局负责以下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建议增加&“开发区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除外&”,另外建议补充&“各区水务局负责以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一)区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跨区界的项目除外)(二)开发区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除外,备注:(一)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公用岸段海塘使用的审批等行政审批的决定》(沪审改办发〔2015〕63号),浦东新区范围内除中央设立的项目外的审批权限下放至浦东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集中行使一批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等事项的决定》(沪府规〔2020〕2号),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集中行使&”。 提出理由:建议按照目前一网通办办事指南表述进行调整,增加&“目前开发区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是实行备案制管理&”并明确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审批权限。 |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
不采纳 |
5.本办法第三十条已明确区域评估有关要求。对跨区界项目,本条款已进行明确。另外,为精简篇幅,对于极特殊情况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一事一议。 |
25 |
第十三条 |
6.修改建议:第十三条建议修改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七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评审机构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申请人依法履行承诺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后即时办结。生产建设单位从市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提出理由:原表述存在歧义,建议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三条相关表述进行调整。 |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
采纳 |
6.已按照意见调整完善。 |
26 |
第二十条 |
7.修改建议:建议在&“第二十条(自主验收)&”中明确水土保持区域评估项目的验收方式。 提出理由:目前相关上位文件未明确对水土保持区域评估项目的验收方式。 |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
采纳 |
7.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开发区内实行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报备时只需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相关要求按照水利部文件执行。 |
27 |
第二十五条 |
8.修改建议:建议在&“第二十五条(执法查处)&”中补充&“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和联动执法&”等相关内容。 提出理由:目前原文中缺少对于&“管执联动&”的相关表述建议参照两办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八)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和&“(九)加强协同监管&”的相关内容来进行补充。 |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
采纳 |
8.已在第二十四条中调整完善。 |
28 |
第二十九条 |
9.修改建议:在第二十九条(宣传)中建议修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水土保持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积极开展水土保持进党校、进学校、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等活动,加强水土保持相关知识宣传和文化建设并保障必要的宣传经费&”。 提出理由:根据两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及上海市《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对宣传工作的相关要求,建议补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保证必要的宣传经费&”。 |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
采纳 |
9.新增第三十三条(经费保障)条款。 |
29 |
第三十条 |
10.修改建议:在第三十条(区域评估)中建议补充&“对于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由生产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后续管理工作&”。 提出理由: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士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要求:建议明确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义务。 |
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
不采纳 |
10.根据《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主体。水利部第53号令第四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生产建设单位有关职责。该条款已明确&“由生产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不作调整。另外,区域评估报告审定意见中已明确建设单位是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主体。 |
30 |
第九条 |
1.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议: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名称删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正在修订,避免该标准修订影响到本管理办法。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采纳 |
1.第九条中&“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调整为&“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31 |
第十三条 |
2.第十三条:&“生产建设单位从市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 建议:专家库的范围扩大至市级以上专家库。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采纳 |
2.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实行承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本办法与160号文说法保持一致。 |
32 |
第十四条 |
3.第十四条:&“(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建议:删除此条,因为上海市无山区和丘陵区。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采纳 |
3.已按照意见调整完善。 |
33 |
第十五条 |
4.第十五条&“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建议与第十三条内容相照应,改为&“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中,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相关内容均为十个工作日。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采纳 |
4.已将&“十个工作日&”调整为&“七个工作日&”。 |
34 |
第十八条 |
5.第十八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建议修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为&“水土流失易发区&”。目前第十八条内容虽然与《上海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一致,但与本文件上文不一致,本文件第六条、第九条均直接使用&“水土流失易发区&”。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采纳 |
5.与局法规处意见相同,已按照意见调整完善。 |
35 |
第二十条 |
6.第二十条:&“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 建议:与53号令一致,删除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采纳 |
6.已删除&“方案编制单位&”。 |
36 |
第三十条 |
7.第三十条&“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执行&”。 建议删除,本身这条不属于区域评估,此外,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相关要求,开发区内项目审批部门按水土保持承诺制相关要求办理、鼓励统一监测、简化验收报备等目前是否已经执行,后续是否能够实行还需进一步斟酌。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采纳 |
7.该条款参照水利部第53号令第三十二条&“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新增了第三十一条(开发区管理)。 |
37 |
第二十条 |
1.方案编制单位不得作为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单位,缺少依据和文件支撑,建议删除。 |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采纳 |
1.已按照意见调整完善。 |
38 |
/ |
2.建议补充水土流失非易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有关内容。 |
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采纳 |
2.已按照意见调整完善。 |
39 |
第十条 |
1.第十条:因上海水土流失造成的损害会较轻,建议报告表的范围放松。 |
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不采纳 |
1.本办法已根据《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1〕205号)调整方案分类要求,征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
40 |
第十四条 |
2.第十四条(三):建议删除,因为上海没有类似工程。 |
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采纳 |
2.已按照意见调整完善。 |
41 |
第十五条 |
3.第十五条:这个时间3年偏长,建议改为2年。 |
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不采纳 |
3.该条款为水利部第53号令第十八条原文。 |
42 |
第二条 |
4.建议附件提供&“上海市水土流失易发区&”范围矢量图,以便于生产建设单位查询项目是否位于水土流失易发区内。 |
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不采纳 |
4.《上海市水土保持规划修编(2021-2035年)》中包含有上海市水土流失易发区范围图,另外矢量图不便公开。 |
43 |
第十二条 |
5.第二条:适用范围描述是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议补充域外区域是否需要按照此规定,例如盐城农场,黄山茶厂等区域。 |
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采纳 |
5.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本办法中不再强调&“飞地&”概念。 |
44 |
第十三条 |
6.第十二条(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建议补充基础资料数据具体内容,可列举几个常见数据。 |
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不采纳 |
6.该条款为水利部第53号令第十五条原文。 |
45 |
/ |
7.第十三条:&“生产建设单位从市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建议修改为&“生产建设单位从市水务局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同意意见。&” |
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采纳 |
7.专家应当根据项目实际,公平、公正、客观的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
46 |
第四条 |
1.第四条(部门职责):&“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是否补充&“张江管委会&”? |
上海山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
采纳 |
1.&“张江管委会&”无水土保持相关事权。 |
47 |
第四条 |
2.第四条(部门职责):&“上海市水文总站负责水土保持监测、调查工作&”表述似乎不妥,有&“所有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均由上海市水文总站承担&”的意思,原文要表达的应该不是这个意思,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际为第三方单位实施,是否应为:&“上海市水文总站负责水土保持监测、调查的审批、管理工作&” |
上海山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
采纳 |
2.该条款指的是上海市全域水土保持监测,不是具体生产建设项目监测。另外,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
48 |
第十条 |
3.第十条(方案分类):建议明确正好处于分界点的项目是属于报告表、报告书还是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例如&“征占地面积5公顷及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上海山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
采纳 |
3.与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意见相同。 |
49 |
第二条 |
1.建议对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中&“水土保持是对水土流失采取措施&”进行修改,是否可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中修改为&“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或者&“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审批、方案实施、设施验收和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1.该条款为《水土保持法》第二条原文。 |
50 |
第十四条 |
2.第十四条(方案变更)中&“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从水土保持监管的角度建议修改为&“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在水土保持验收时提供扰动范围减少和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说明&”。 |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2.该条款与水利部第53号令保持一致。另外,若工程实际扰动范围减少,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和设施验收等报告中均应实事求是反映现场情况,本办法中不再次强调、赘述。 |
51 |
第十六条 |
3.第十六条(方案实施)中&“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议修改为&“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3.该条款为水利部第53号令第十九条原文。 |
52 |
第九条 |
1.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水土保持方案也可由生产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建议改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
采纳 |
1.该条款与《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保持一致。 |
53 |
第九条 |
2.第九条:应明确部分线型工程(如同时涉及易发区和非易发区)的方案编制原则,是按照整体项目编制还是只按照涉及易发区的部分编制。 |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
采纳 |
2.按照有关规定,对于部分涉及水土流失易发区的项目,应按照整体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即与项目立项文件保持一致。 |
54 |
第十三条 |
3.第十三条:&“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实行即来即办。&”建议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即来即办&”的原则执行,进一步明确避免增加中间环节,为建设单位的报批提供便利。 |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
采纳 |
3.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
55 |
/ |
无意见 |
松江区水务局 |
/ |
/ |
56 |
/ |
无意见 |
崇明区水务局 |
/ |
/ |
57 |
/ |
无意见 |
闵行区水务局 |
/ |
/ |
58 |
/ |
无意见 |
杨浦区水务局 |
/ |
/ |
59 |
/ |
无意见 |
奉贤区水务局 |
/ |
/ |
60 |
/ |
无意见 |
静安区水务局 |
/ |
/ |
61 |
/ |
无意见 |
长宁区水务局 |
/ |
/ |
62 |
/ |
无意见 |
金山区水务局 |
/ |
/ |
63 |
/ |
无意见 |
徐汇区水务局 |
/ |
/ |
64 |
/ |
无意见 |
黄浦区水务局 |
/ |
/ |
65 |
/ |
无意见 |
普陀区水务局 |
/ |
/ |
66 |
/ |
无意见 |
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新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
/ |
/ |
67 |
/ |
无意见 |
上海申铁投资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