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订稿)专家意见的处理及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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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邀请张永健、张玉刚、吴景社和陈健四位专家,对《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修订稿)进行专家评审。专家名单详见附表1。管理办法修订组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了处理,意见汇总及处理详见附表2。
附表1:专家名单
序号 |
姓名 |
职称/职务 |
工作单位 |
1 |
张永健 |
二级巡视员/高工 |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
2 |
张玉刚 |
教授级高工 |
太湖流域管理局太湖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
3 |
吴景社 |
教授级高工 |
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4 |
陈健 |
教授级高工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附表2:专家评审意见及处理汇总表
1 |
总体意见 |
一是水土保持工作在上海市未来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发展方向,是收缩还是进一步拓展提升,建议水务局里要明确定位和方向。重点任务是水土保持机制体制建设、人为水土流失管控、水土保持生态功能提升,推进国际化大都市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的创新示范引领,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美丽上海建设。 二是本办法适用范围,涉及区域范围要界定和明确。 三是该修订后的办法是否已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或者仍是水务局的部门规章,需要进一步研定。 四是涉及部门规章的权限限制,法责部分可以通过结合具体职责和管理规定,明确要求违反处置依据(如不符合验收条件而通过验收的,按照《水土保持法》、《关于...信用评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是由于规划修编后易发区明显缩减,办法中不可能对所有区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都提出一样的要求,建议还是对各区有易发区和非易发区的有所区别(如易发区属地区级以下水行政部门....,非易发区属地...)。但日常监管必须要实现全市全覆盖(遥感监管)。 六是对人为水土流失防治,包括生产建设活动(主要是土地整治和农林开发 活动)、水土流失监管等,要区别不同区域不同类别项目的监管。 七是能力建设(包括经费保障)、科研、示范创建等要有规定(鼓励性条款)。 |
张永健 |
采纳 |
1.第一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明确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定位和方向,并完善了重点任务相关内容。 2.第二款采纳,已明确适用范围。 3.第三款采纳,办法由市水务局发布。 4.第四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 5.第五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 6.第六款采纳,已补充&“水土流失非易发区和生产建设活动&”有关要求。 7.第七款采纳,已补充能力建设、经费保障等内容。 |
2 |
具体意见 |
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提升水土保持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减轻水旱灾害,推进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和美丽上海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53 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五条(水土保持规划):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工作。(建议进一步核实临港管委会是否有规划审批权限,如有就可以独立编制比较好) 3.第八条(综合治理,建议增加条款和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以提升水土保持生态功能为目标,以全面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为重点,全面推动城乡小流域综合治理提质增效。推动小流域综合治理与提升城乡生态质量、提高产业生产能力、发展特色产业、优化城乡人居环境等有机结合,提供更多更优蕴含水土保持功能的生态产品。 4.第十三条(方案审查):技术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建议单独就经费保障提一条。 5.第十五条(方案期限) 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 3 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或审批。如仅有重新审核,一个细化审核程序与审核主体。 |
张永健 |
采纳 |
1.第一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 2.第二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已明确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具有规划审批权限。 3.第三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 4.第四款采纳,已补充经费保障相关内容。 5.第五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 |
3 |
具体意见 |
6.第二十条(自主验收) 方案编制单位是否不能承担第三方技术评估单位,请市局确定。 增加条款:水土保持不通过验收的条件。并明确不通过后的整改处罚要求(责任追究规定,对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执行)。 7.第二十二条(政府监测) 市水务局应当(建议改为&“负责&”)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编制水土保持监测计划,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科学布局监测站、点...... 第二十三条(公告) 市水务局应当(建议去掉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 8.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 建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单独写一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 增加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相关规定,落实部批项目属地监管工作,加强上下联动和信息共享。 9.第二十八条(信用监管) 建议把水利部关于信用评价要求内容增加进去。 10.第三十条(区域评估) 修改为:国家级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报水利部审批...... |
张永健 |
采纳 |
6.第六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删除了方案编制单位不能承担第三方技术评估单位的内容; 7.第七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 8.第八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补充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等相关内容。 9.第九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 10.第十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 |
4 |
具体意见 |
11.增加部分缺漏的条款内容方面: (1)加强水土保持领域一体化制度创新探索,推进长三角一体化水土保持共保联治等,创新特大型城市(城市群)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水土保持优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发挥先行探路、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2)发挥市水土保持领导协调机制作用(两办意见)。 (3)加强机构能力建设,明确经费保障等。 (4)重大生产建设活动监管原则要求(指未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生产建设活动。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农林开发活动水土流失防治导则(试行)的通知为依据)。 (5)鼓励各区开展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发挥引领示范等。 (6)鼓励科研院所、社会和个人等开展上海区域特色的水土保持科研工作。 |
张永健 |
采纳 |
11(1).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补充了生态产品、引领示范等内容; 11(2).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 11(3).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 11(4).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补充了生产建设活动监管相关内容。 11(5).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补充了引领示范内容。 11(6).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补充了水保科研相关内容。 |
5 |
全文 |
1.建议进一步明确水土流失非易发区水土保持工作主要内容和监管内容。 2.水土保持调查与动态监测不同,调查工作不是每年都开展,但是一项重要的水保工作,需要保留。 3.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要保留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工作要求。 4.经费保障很重要,是水土保持各项工作开展的前提和保证,建议单列一条。 5.区域评估和开发区是上海市水土保持工作的特色和亮点,建议进一步目前区域评估和开发区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要求。 |
张玉刚 |
采纳 |
1.第一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明确了水土流失非易发区相关内容。 2.第二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保留水土保持调查相关内容。 3.第三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保留区级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相关内容。 4.第四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在&“能力建设&”中补充了经费保障相关内容。 5.第五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 |
6 |
全文 |
1.《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既要讲政治也要科学合理,要把&“放管服&”的尺度把握好。 2.乡镇、街道水务站(所)被拆解、撤销,相关水土保持工作需进一步压实,确保《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内容能够落实到位。 3.需进一步核实确认水文总站的三定方案中有没有水土保持监测、调查等职责,以便于后续工作落实和开展。 4.第十八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建议复核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相关表述,并修改调整。 5.第二十条:&“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建议与 53 号令保持一致,删除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
吴景社 |
采纳 |
1.第一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 2.第二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 3.第三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水文总站有水土保持监测职责。 4.第四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调整相关说法。 5.第五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删除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
7 |
全文 |
1.第五条(水土保持规划)中需要明确各区水务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的工作职责,建议在本办法中提出原则性要求。 2.第十四条:&“(三)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 300 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 30%以上的&”。因为上海市无山区和丘陵区,建议修改完善。 3.第十五条&“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建议与第十三条内容相照应,改为&“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53 号)中,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相关内容均为十个工作日。 4.第十八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建议修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为&“水土流失易发区&”。目前第十八条内容虽然与《上海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一致,但与本文件上文不一致,本文件第六条、第九条均直接使用&“水土流失易发区&”。 |
陈健 |
采纳 |
1.第一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提出原则性要求。 2.第二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删除了无关内容。 3.第三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并根据上海市有关要求调整。 4.第四款采纳,已按照意见修改完善,调整相关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