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贸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案
时间:2025-10-21
无感监管与涉企检查相结合 为守护防汛安全保驾护航
——某农贸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案
一、案由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
二、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在长宁区执法检查中发现,上海某农贸公司未经批准在陆家浜左岸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经现场勘验,堆放物料紧挨河边,堆放面积约28平方米。8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前往现场复核,确认当事人已将堆放物料清理干净,完成整改。因当事人堆放物料面积小于70平方米,且首次被发现、并及时改正,依据《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相关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违法危害性
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废弃物料等),看似是“利用”了闲置空间,但实际上对生态环境、行洪安全和社会经济都会构成严重且多方面的威胁。特别是汛期,河道抢险通道是否通畅关系到防汛安全,否则可能会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上海水系发达,河道湖泊安全尤为重要。保护河道畅通、清洁,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
四、案件启示
本案是执法机关使用无感监管手段查处水利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码头、河湖岸段堆物具有临时性强、堆放位置隐蔽等特点,往年防汛安全专项多以进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为主。但今年为进一步规范水务海洋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做到涉企行政检查减量提质,提升企业感受度,根据《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要求,执法机关对河道、湖泊等客体采用了无人机监管、遥感监管新手段,既能及时发现违规堆物的问题,又能在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打扰的同时,做到监管无处不在。因本案的当事人属于经营主体,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涉企检查要求,在进入企业开展进一步现场检查时申请检查码,由无感监管转为现场执法,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队今年在水利执法方面加大无感监管手段的运用,推出了第一批中心城区码头无感监管名单,并对检查对象探索进行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提升执法绩效,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水务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条链接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市水务执法总队、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六)项的规定:违反《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堆物面积小于 70 平方米,且首次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