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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贸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案

时间:2025-10-21

 

无感监管与涉企检查相结合   为守护防汛安全保驾护航

——某农贸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案

 

一、案由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

二、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在长宁区执法检查中发现,上海某农贸公司未经批准在陆家浜左岸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经现场勘验,堆放物料紧挨河边,堆放面积约28平方米。8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前往现场复核,确认当事人已将堆放物料清理干净,完成整改。因当事人堆放物料面积小于70平方米,且首次被发现及时改正,依据《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相关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违法危害性

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废弃物料等),看似是“利用”了闲置空间,但实际上对生态环境、行洪安全和社会经济都会构成严重且多方面的威胁。特别是汛期,河道抢险通道是否通畅关系到防汛安全,否则可能会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上海水系发达,河道湖泊安全尤为重要。保护河道畅通、清洁,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

四、案件启示

本案是执法机关使用无感监管手段查处水利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码头、河湖岸段堆物具有临时性强、堆放位置隐蔽等特点,往年防汛安全专项多以进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为主但今年为进一步规范水务海洋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做到涉企行政检查减量提质,提升企业感受度根据《上海市水务海洋领域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要求,执法机关对河道、湖泊等客体采用无人机监管、遥感监管新手段,既能及时发现违规堆物的问题,又能在减少对企业不必要的打扰同时做到监管无处不在。因本案的当事人属于经营主体,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涉企检查要求,在进入企业开展进一步现场检查时申请检查码,由无感监管转为现场执法,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队今年在水利执法方面加大无感监管手段的运用,推出了第一批中心城区码头无感监管名单,对检查对象探索进行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提升执法绩效,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水务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条链接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市水务执法总队、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六)项的规定:违反《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堆物面积小于 70 平方米,且首次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