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进行建设活动案
时间:2025-10-21
越界用岛搞建设 破坏生态法难容
——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进行建设活动案
一、案由
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进行建设活动
二、案情简介
2025年6月,上海市海洋管理事务中心函告上海市海洋局执法总队,反映崇明区某生态治理项目在崇明岛以北某无民居海岛搭建两处临时平台用于放置施工设备,涉嫌超范围用岛,在对该工程发出整改通知单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经立案调查,虽然该项目已获批“在上海市范围内进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的行政许可,但该两处临时平台设置位置超出许可用岛界限,根据委托第三方的鉴定结果,超范围用岛面积共计266平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进行建设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市海洋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14.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了两处平台。
三、违法危害性
无居民海岛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资源价值和战略价值。但海岛的生态系统也是独立、脆弱的,生物多样性独特,一旦破坏极难恢复。违法在海岛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破坏海岛生态平衡,侵占海洋资源,破坏海洋管理秩序,以短期利益牺牲长远生态该价值,造成不可逆的国有资产与自然遗产损失。
四、案件启示
本工程是生态治理项目,本身是为了海岛生态服务,但缺少对海洋法律法规的学习,漠视工程现场管理,从“建设者”变成“违法者”。当事人为施工便利,在批准的用岛范围外设置施工设备,看似获得了短期内的便利,但被查处后不仅需要拆除整改,还要承担大额罚款,生态治理项目进度还受到影响,这种结果得不偿失。
涉海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时常会面临项目的施工内容、范围、时间与原设计方案有较大变化,此时相关用海用岛主体应当提前与论证单位、对应的海洋主管部门提前沟通协调,就用海用岛方式、面积、期限等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按照“一停、二变、三施工”的程序规范操作,守好“依法建设”为底线,在建设项目的同时承担起保护海域、海岛的社会责任,实现保护海洋生态与城市建设的共赢。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12项“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构筑建筑物及设施占地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处罚款14至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