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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案

时间:2025-08-11

破坏排水设施安全,危及城市运行与公众健康!

——某公司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案依法给予警告

 

一、案由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

 二、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在本市某地从事建筑相关活动,其项目周边市政管网内存在施工泥浆的情况,现场正在排水,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CCTV机构现场进行检测,经检测,该公司在建工地周边管径1000毫米市政雨水管道内发现施工泥浆,积泥量为15%。2025年4月25日,当事人的代理人前来总队接受询问,承认其在上述地址从事建筑活动,由于场地冲洗用水疏于管理,导致部分泥浆回流至雨水管网,并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后经执法人员普法教育,当事人主动安排队伍清理管道内的所有泥浆,确保工地周边的市政管道内不再有泥浆淤积现象,落实了整改要求。

当事人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作出警告处理。

 三、违法危害性

侵害排水设施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其危害性更是深远且多方面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城市运行秩序和公众健康。主要危害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引发城市内涝:破坏、堵塞、非法占压排水管道、检测井会严重影响雨水和污水的正常排放能力。在暴雨等极端天气下,极易导致道路积水、地下通道淹没、低洼地区被淹,造成车辆抛锚、人员被困甚至溺亡等重大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导致路面塌陷:破坏排水管道(尤其是污水管)会导致污水渗漏,长期冲刷地基土壤,造成水土流失,形成地下空洞,最终引发路面突然塌陷。这类事故发生在道路、人行道上,对行人和车辆构成巨大且不可预测的危险。

3、传播疾病:内涝积水成为蚊虫孪生的温床,增加登革热、疟疾等传染病传播风险。

4、恶臭污染:排水管道破裂或污水外溢会散发恶臭气体(如硫化氢),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空气质量,危害呼吸健康。

 四、案件启示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绝非小事,其危害性具有系统性、连锁性、灾难性的特点。它不仅是破坏一项市政工程,更是对城市生命线、公共安全底线、生态环境红线和公众健康保障线的严重挑战。保护排水设施,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城市环境、公共安全和健康福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一切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和行为。执法部门对其作出了依法警告的处理,该案件既达到了法律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又落实了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执法人员提醒大家注意,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将会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属于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民事赔偿: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条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