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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未经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案

时间:2025-08-11

一、案由

未经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二、案情简介

2024年7月4日,执法人员在某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上海某公司在某路某号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在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和证据等的综合分析,认定当事人实施了未经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的处理。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补办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三、违法危害

无证排水意味着排水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和监管,污水很有可能未经过有效处理或未达排放标准。其中的污染物,如重金属、化学物质、病原微生物等,会对土壤、水体等造成污染,破坏生态平衡,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同时,未经处理的污水中的泥浆、油脂等,极易导致排水管网堵塞、淤积及污水冒溢,降低排水能力,增加排水设施的维护成本和难度,甚至造成排水设施的损坏,影响城市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在暴雨等极端天气下容易引发内涝等问题。

四、案件启示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13类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依法向水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即使一些沿街小餐饮、单位内部食堂等也属于上述13类排水户,在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属于违法行为。

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规范达标排放是每个排水户应尽的义务,是确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提升水环境的重要举措,是降低城市内涝风险、保障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必然要求。

五、法条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畜禽养殖、屠宰、有消毒排水的宾馆酒店服务、有化学实验排水的科研、有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港口经营、汽车清洗,以及列车、轨道交通车辆、汽车的修理等活动,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依法向水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