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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5-04-14

 

某物业公司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行政处罚案

 

 一、案由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二、案情简介

202472日,执法人员在宝山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宝山区殷高西路某号的雨水排口内晴天有水流动,涉嫌实施了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20247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向雨水井内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并落实整改。

202488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整改工作进行复核时,发现其雨水管道内仍然存在污水流动且散发较大臭味的情况。当事人表示因整个地块内雨污水管网很长且涉及单位繁杂,排查混接点位和整改均存在较大难度,未能及时找到所有混接点位进行整改。鉴于当事人未能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上海市水务局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违法危害性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是一种对水环境影响明显的违法行为,其导致的危害后果不可逆,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污染自然水体:雨水管网设计目的是收集并排放雨水至河流、湖泊等自然水体。若污水进入入雨水管网,污染物将直接进入自然水体,导致水生生态系统崩溃;

 2、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污水通过雨水管网渗漏或溢流进入土壤,污染物(如石油类物质、重金属)长期积累,破坏土壤结构,并通过渗透污染地下水,修复成本极高;

 3、管网系统受损:污水中含油脂、悬浮物等易在雨水管道内沉积,造成堵塞;酸性或腐蚀性废水加速管道老化,导致破裂风险;

 4、城市内涝风险增加:污水混入雨水管网后,管道流通能力下降,雨季排水不畅,加剧城市内涝,威胁交通安全和居民财产。

四、案件启示

雨污混排违法行为不仅破坏水环境,也是城市治理中的难点问题。本案中当事人存在的雨污混排违法行为与其负责的项目存在历史遗留和施工不规范等因素相关,企业应认识到雨污混排的危害性,及时排查整改,避免因逾期不整改而受到经济处罚。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管执联动、动态复核的机制,在行政处罚基础上,通过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完善管网管理等方式,实现“以罚促改”,既维护法规严肃性,又助力企业可持续绿色发展,推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五、法条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