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港口发展公司违法占用海域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5-04-14
一、案由
违法占用海域。
二、案情简介
2024年1月,上海市海洋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上海自由贸易区临港新片区某港口发展公司码头工程执法巡查时发现,该工程虽已取得市政府用海批复,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但存在涉嫌超出审批范围施工的行为。经调查,该码头工程擅自新增了3根防护桩,防护桩的用海范围超出原批复用海范围约8.9米,违法占用海域面积0.0634公顷。最终,上海市海洋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补办了相应的用海手续,及时缴纳了罚款。
三、违法危害性
海域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开发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本案当事人超出审批范围用海的行为属于《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中的“非法占用海域”,不仅造成了海域管理混乱和资源“编外流失”,其超出审批范围的部分工程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四、案件启示
海域使用权人在开发利用海域时,常常面临新建用海项目的施工内容、范围、时间与原设计方案有较大变化,原有用海项目的用海内容需要变更等情况,此时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与用海论证单位及相关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就具体的变更内容,如用海方式、用海面积、用海期限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确保用海行为的合法合规。
以本案为例,海域使用权人在新建用海项目施工过程中决定新增3根防护桩时,应当及时办理用海变更手续,而非心存侥幸擅自变更用海内容,造成超出审批范围施工的违法后果。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提高依法用海、依法施工意识,与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合力构建本市用海项目依法开发、依法利用新局面。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当事人擅自新增的3根防撞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