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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未经施工审核同意填堵河道)依法不予处罚案

时间:2025-04-14

 

 某公司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未经施工审核同意填堵河道)依法不予处罚案

 

一、案由

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未经施工审核同意填堵河道)

二、案情简介

2023127日,执法人员在本市某区开展填堵河道许可批后监管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在某道路新建工程范围内实施了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虽经填堵河道批准,但未经施工审核同意填堵河道,侵占河道面积约1853平方米,案发时当事人已实施新开河道面积约1878平方米。当事人于20231213日补办了填堵河道施工方案审核手续,并于20231218日完成了新开河道验收。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和证据等综合分析,认定当事人实施了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及《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三、违法危害性

目前,行政相对人即使取得填堵河道行政许可,但未办理施工审核手续的填堵河道行为仍构成违法。填堵河道行政许可是解决“能否填”的问题,而施工审核手续是确保“如何填”的技术标准,是确保施工过程符合防洪、生态保护要求的关键环节。未经施工审核同意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的行为影响贯穿生态、安全、经济、法律四大维度,具有不可逆性,为城市发展埋下隐患。

四、案件启示   

本案当事人虽然未按填堵河道程序要求实施填堵行为,客观上非法侵占了河湖水域,但是根据《水务海洋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已实施开河面积大于或等于侵占河湖水域面积且首次被发现的,经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旨在探索水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上海市水务部门通过“普法宣传+科技监管+举报有奖”三重模式和“许可-施工-验收”全链条监管体系,积极营造良好的河湖保护氛围。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需以“全流程合规”为底线,严守法律与技术要求,主动规避侵占风险,主动承担保护水环境的责任,才能在保护长江生态与城市可持续发展中实现共赢。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法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条第(一)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虽已经过填堵河道批准,但未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手续侵占河湖水域,已实施开河面积大于或等于侵占河湖水域面积,且首次被发现的。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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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现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