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厂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案
时间:2024-12-24
雨污混排损人不利己,碧水蓝天需人人守护
一、案由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二、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7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宝山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上海某化工厂有限公司宝山区呼兰路某弄某号的雨水排口内晴天有水流动,涉嫌实施了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确实存在前述违法行为后,2024年7月31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案发后,当事人对自身存在的雨污混排情况高度重视,立即展开了调查与检测工作,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相关管道进行了全面的排查。经检测确认,雨污混排情况为地下水管道长期缺乏有效养护而破裂导致渗水引发。在确认问题原因后,当事人立即采取了以下三项整改措施:
1.对破损的地下管道进行全面修缮,确保污水不再渗漏;
2.增强雨水和污水管道的日常检测与维护,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增设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水质情况,确保排水系统的合规性。
另外,由于当事人所在园区早期是一家化工厂,场地土壤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由于雨水管渗漏,部分污染物进入了雨水管道,导致了排放水质超标。当事人为此进行专项处理,采取措施阻止土壤污染物进一步渗入雨水系统。上海市水务局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因素,对其从轻处罚: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三、违法危害性
在雨污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污染环境:污水含有大量的污染物,如细菌、病毒、重金属等,如果直接排入雨水管网,这些污染物会随着雨水流入河流、湖泊等水体,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破坏生态:污水中的污染物会对水生生物造成危害,破坏生态平衡。同时,污水中的有害物质还会对土壤、空气等造成污染,影响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
3、危害健康:污水中的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如引起肠道疾病、皮肤疾病等;
4、影响城市排水系统正常运行: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会导致城市排水系统堵塞、积水等问题,影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
四、案件启示
本案件的处理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启示: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主战场。作为位于长江流域的上海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以及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深入推进长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持续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上海市从2015年起就连续开展了两轮雨污混接整治工作。雨污混接,即雨水和污水由于各种原因合流在一起,造成排水管道内既有污水又有雨水,污水随雨水直接排入河道或湖泊,造成影响水环境、扰民等问题。“十四五”以来,因部分区域仍存在雨污混接调查不到位、整治不彻底等问题,加之排水管道内外水入侵较为严重,防汛泵站排水污染等问题仍较突出,上海市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本次普查和整治任务。2024年底完成全部排水用户外部核查,同步开展整治工作;2025年底完成重点问题区域整治;2026年底全面完成雨污混接普查和整治工作。碧水蓝天、环境良好与我们每个人的生命质量息息相关。因此,雨污混排行为要彻底根治,离不开广大市民群众和全市企事业单位的配合和支持。
五、法条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