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侵占防洪工程案
时间:2024-12-24
安全第一要牢记,防汛岂能当儿戏
一、案由
侵占防洪工程
二、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4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根据上海市闵行区防汛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的线索赴闵行区进行现场核实,发现上海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确实在未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的情况下,将闵行区沪春下行线桥东侧淀浦河中桥下南岸防汛墙部分拆除。经调查,当事人自2024 年 3 月起在上述地点实施了擅自拆除防汛墙的行为。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所取得证据等的综合分析,认定当事人属于侵害水工程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上海市水务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
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违法危害性
该案当事人在拆除部分防汛墙后,直至临近汛期,仍然没有恢复原状。我们知道,上海是沿海城市,汛期期间气候多变,降雨量大,易伴随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灾害,而城市各个河道堤防、防汛墙及海塘是汛期防洪防涝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用不容小觑,是城市防汛防洪安全的重要保障。当事人将防汛墙部分拆除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上涨的河水没过河堤,威胁到城市安全及周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极大。
四、案件启示
在调查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为了抢赶工期,自以为能够“及时”修复防汛墙,但更多的还是对于法律法规缺少敬畏心,抱着侥幸心理将防汛墙部分拆除。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工程的推进固然要守时,但更需要注意的是依法依规推进工程。
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建设前,应该认真核查工程建设所需的许可,针对未办理的应及时办理,在未取得许可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保障防汛安全与生产安全,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建设。
作为执法人员,除了要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外,还要按照“谁执法 谁普法”的原则,通过执法宣传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要走入企业,向他们进行水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知法守法,进而形成全社会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好水务海洋行政管理秩序。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图
侵占防洪工程设施现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