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公司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案
时间:2024-12-24
筑牢城市水安全防线,共创美好水环境未来
一、案由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6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杨浦区定海社区某建筑地块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上海某建设工程公司在该地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施工过程中连通两条城镇公共排水管道排水。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在两条城镇公共排水管道内均发现施工泥浆淤积。根据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CCTV检测报告,城镇公共排水管道淤积最高程度为30%,其管道管径为1000mm。通过本案收集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取证照片、CCTV检测报告等主要证据表明,当事人实施了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施工泥浆的违法行为。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和证据等的综合分析,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属于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水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涉事管段施工泥浆,落实后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给予警告;结合整改情况,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三、违法危害性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施工泥浆的违法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管道淤积与堵塞,危害防汛安全。施工泥浆中含有大量固体颗粒,极易在管道内凝结并形成淤积,导致管道内部空间减小,严重时甚至完全堵塞,影响雨污水的正常排放,造成路面积水,影响道路通行安全,汛期可能危及防汛安全。
二是管道磨损与损坏,增加维护成本。若所排放的雨污水中含有泥浆等杂物,若直接排入市政管道,可能磨损管道内壁,导致排水设施损坏,缩短排水设施的使用寿命,将大大增加城市维护和修复排水设施的成本。
三是社会与环境影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排水设施的防汛功能,是防汛安全的重大隐患,对城市排水安全与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执法人员郑重提醒,建设施工单位在实施工程建设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规范文明施工,做好污水、施工泥浆等的处置处理工作,避免对环境尤其是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及带来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四、案件启示
当事人在主汛期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违法地点处于杨浦区大定海地区。曾因一场雨淹8000户的定海地区,过去是上海积水“重灾区”。
原大定海排水系统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系统建设标准偏低,管道容量偏小。随着城市发展,系统范围不断扩大,原有泵站能力与地区排水需求严重不匹配。每逢夏秋雨季天气,特别是暴雨台风高潮“三碰头”期间,地区经常积水,退水时间长,给周边市民生活带来极大不变。
如今的定海让“看海”成为历史。2012年底,作为市、区重大工程的大定海排水系统正式开工建设。2016年正式通水,发挥了预期的排涝功能。2019年,杨浦区再次着力提升大定海排水系统末梢支管的排水能力。大定海排水系统的提标改造建设,大幅度提高了大定海地区排水能力,使得居民区长期积水的“老大难”问题得到极大改善。
本案发生在杨浦区大定海地区,且违法时间在主汛期。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施工泥浆的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大定海排水系统是全市低标排水系统改造工程之一,对于推动上海城市区域的转型发展和民生改善具有重要意义。执法部门有责任对涉及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区域,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五、法条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