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案
时间:2024-09-27
合法排水保障水环境,雨水污水切莫
“同流合污”
一、 案由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二、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2日,有市民通过夏令热线向执法总队反映,徐汇区一商办楼宇雨天排水口出现冒溢,散发恶臭味。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商务办公楼为当事人某公司旗下所属物业,位于徐汇区中山西路雨污分流制地区,在连续旱天情况下,执法人员在该商办项目雨水总排口发现有大量水流向外排出,据此认定该公司涉嫌实施了雨污混排的违法行为。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调取当事人周边排水管网平面图、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CCTV管线检测等多方调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据当事人陈述,该单位原属雨污合流制区域,在所属地区市政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后,预留污水口位于高架道路另一侧,该单位需要跨中山西路高架破路开缺方可纳管,2021年,属地管理部门曾上门牵头提出整改计划。考虑到经济因素、审批和时间成本等,该单位久拖未决。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和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执法人员认定该单位实施了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违法行为,且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总队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上海市水务局决定对其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关于雨污混排违法行为的取证手段。当前,上海正在开展第三轮雨污混接普查和整治工作,本案案源是市民举报,查办检查过程在电视互联网一经播出,引起较大反响。但仅凭肉眼,执法人员只能观测到雨水口有水流动,并无法证明是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通过CCTV管线检测和水质检测,证明该当事人是将污水通过提升泵一并排入雨水总排口,而后汇入雨水市政管网。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和管线报告等支撑证据供认不讳。
三、违法危害性
影响水体环境。分流制排水地区,设有污水和雨水两个独立的排水管网系统,污水和雨水分别用两根管道输送,雨水通过雨水管排入河道,污水则通过污水管道输送到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再排入河道,目的是防止河道污染,保护水体环境。雨污混接混排,污染物会直接通过雨水管道排入河道会造成水体黑臭,破坏水生态的整体平衡,会严重影响上海国际大都市形象。
加剧雨水输送压力,极易引发城市内涝。附着在雨水管道内壁上的污水污垢,会严重影响雨水管网输送能力,在遇到强降水时,会影响雨水正常排放,引起路面积水,造成城市内涝。排水量大的情况下,如果污水中含有杂物较多,雨污混排更容易造成管道淤堵,影响雨水的正常排放,造成防汛安全隐患。
四、案件启示
通过雨污混排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坚持处罚与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可以督促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公众的环保意识对雨污混排的治理至关重要。通过多渠道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雨污混排危害的认识。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积极举报违法排污行为。推动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五、 法律链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