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案
时间:2024-09-27
有奖举报高效处置 共护美好水域环境
一、 案由
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二、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19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接到市民通过上海水务有奖举报小程序(以下简称举报小程序)实名举报:在崇明区长兴镇某交界处地块内发现有填堵河道的行为。市民诉求:查证填堵河道的行为是否有违法行为。
接报后,2023年6月20日,总队执法人员赴举报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崇明区长兴镇某地块范围内A河道被占用,举报情况属实。经查,当事人上海某公司在未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自2023年1月起,在崇明区长兴镇某地块范围内对A河道实施了非法填埋,侵占河湖水域面积约2914平方米。
通过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和证据等的综合分析,认定当事人属于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水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行政措施;结合整改情况,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经核实,当事人按规定补办了相关行政许可,并缴纳了罚款,已结案。
按照举报小程序的工作规定,总队于2023年9月12日经审批后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金2000元。
三、违法危害性
非法侵占河湖水域会对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产生巨大隐患危害。河道一旦被非法填埋,势必会影响原有的正常蓄水行洪功能,在下雨天特别是汛期易造成积水内涝,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同时还会危害河流生态平衡,破坏自然环境。
四、案件启示
河湖水域具有极强的社会属性,社会公众要积极参与监督,发现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的行为及时向执法部门举报。通过公众监督,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促使违法者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
本案是上海水务有奖举报小程序中涉水违法线索上报水利类违法填堵河道(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填堵行为,系出于加速工程进度的目的,采取了先施工后补办手续的错误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定程序,并显现出逃避行政监管的主观故意与侥幸心态。此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也损害了公共利益与环境资源。值得肯定的是,通过引入举报小程序这一创新监督平台,有效提升了公众参与监督水务事项的广度和深度,构建了一个更加开放、高效的水务事项社会监督体系。举报小程序作为信息时代的桥梁,极大地拓宽了违法行为的接收受理渠道,使得涉水等隐蔽性较强的违法行为能够迅速暴露于阳光之下,为及时查处与纠正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撑。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当事人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现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