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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非法占用海域新建平台构筑物案

时间:2024-09-03

 

海域资源归国有,随意占用必受罚

 

一、案由

违法用海。

二、案情简介

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执法人员对金山区海域岸线开展执法巡查时,发现在某岸段向海一侧存在一处新建平台构筑物。经调查,查实某单位(以下称当事人)于20219月至20221月实施该岸段海塘达标工程施工期间,为施工车辆掉头需要,在未办理相关用海手续的情况下在海域范围内新建一处车辆掉头平台,非法占用海域0.1079公顷。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作出罚款107.9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当事人已缴纳罚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要求完成占用海域平台构筑物的拆除清理工作,恢复了海域原状。

三、违法危害性

海域资源包括生物、矿产、海水、空间、可再生资源等,具有极高的政治、军事、经济、生态、科学、文化等价值,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空间。随着经济高质量发展步伐加快,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石化等一批临港工业迅速向沿海布局。在此过程中,部分企业和个人在未获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非法围海、占用海域甚至直接填海,既破坏了海域使用行政管理秩序,又会对沿海城市防汛安全构成威胁,更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同时也会对海洋生态和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产生隐患。

四、案件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实施的是海塘达标工程,其本身具有防灾减灾的公益性质,但是当事人对海洋相关的法规政策理解不够,错误地认为海塘达标建设已办理涉水相关手续就可以“畅通无阻”,却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经涉及到海洋管理范畴,忽略了在达标工程范围外的区域建设其他设施时需要办理用海手续的要求,从而导致了其违法用海的后果,在“办好事”的同时没有将好事“办好”,而是不经意间违反了海域使用法律规定,从而受到法律“惩戒”。

目前,本市长江口已经全面实行“江海共管”机制,在杭州湾地区也存在涉水(海塘、滩涂管理)及涉海共存的情况。所以,相关单位在这些区域从事建设活动前,应当事先了解涉水涉海法规政策,提前办理必要的手续,确保相关活动依法合规,避免好事“没办好”的情况发生。同时也启示我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日常应加强对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学习,尤其是对与自身工作行业相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更应重点关注学习,不熟悉的地方应多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为“自觉守法”奠定坚实基础,避免再次“踩雷”。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附图:

23-2季四支队违法占用海域及整改照片.png

 平台整改前后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