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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违法采砂案

时间:2024-09-03

 

盗采江砂做不得,危害众多代价高

 

一、案由

违法采砂。

二、案情简介

2021314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联合长航公安上海分局执法人员在长江上海段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有人在长兴岛204灯浮附近水域实施违法采砂作业。经查,蒋某某雇佣船舶驾驶员分别于202133日、38日,驾驶某运砂船于长江河道上海段长兴岛204灯浮附近水域,与未办理长江河道采砂许可的采砂船共同实施了违法采砂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后因蒋某某违法采砂行为涉及刑事犯罪,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上海市水务局依法对蒋某某作出“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的行政处罚,运砂船和采砂船均被没收。涉及刑事犯罪行为由长航公安上海分局负责处置。

三、违法危害性

未经验证和批准、无序、过度地采砂的危害性不容小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砂石资源流失。长江口区域优质砂源有限,盲目开采牟取暴利,导致江砂资源极度浪费,更是严重扰乱许可采砂活动,影响本市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设。二是影响防洪安全。违法采砂会加剧河势变化,不仅危及大桥、隧道、过江管线等涉水工程安全,更是严重危害海塘、水闸等防洪设施的安全,上游沿江地区曾发生过不少因违法采砂引发的严重险情。三是破坏生态环境。违法采砂不仅破坏水生动植物的栖息生境,打破生态平衡,用于采砂的违法改装船舶泄漏油污乱排废水造成水环境持续恶化,还会严重影响市民饮水安全和自然生态安全。四是危害通航安全。对航道稳定、设施安全以及其他船舶的正常通行存在较大危害,尤其是违法分子疯狂逐利,船舶超载和无证驾驶等问题已经造成很多惨痛事故。五是滋生黑恶势力。因为暴利驱使,违法采砂活动会慢慢的从几条船的小打小闹发展成数十条船的团伙,团伙间相互争抢采砂水域、垄断地区砂石交易极易暴发打架斗殴事件,严重危害市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2021年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与公检法等单位,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拔除了当时盘踞在本市长江水域的多个采砂团伙。

四、案件启示

20213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生效实施,依据该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必须对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进行没收。相比较原先只能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举措极大地震慑了违法采砂人员、团伙。而蒋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除被判刑外,采砂机具均被没收,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作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的刑事处罚,同时上海市水务局作出“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的行政处罚。因此,“盗采江砂做不得,危害众多代价高”,希望后世之人引以为鉴,切勿重蹈覆辙,后悔终生。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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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看守所中接受后续案件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