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产公司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案
时间:2024-09-03
执法普法并重,规范填河行为
一、案由
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二、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在宝山区执法检查时,发现宝山区某大型居住社区拓展基地(三期)地块范围内柴塘河部分河道被某地产公司填埋,面积约为200平方米。当事人已办理填堵河道行政许可,但未办理填河施工审核手续。总队立案后,当事人按要求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了填河施工审核手续,完成整改。
经调查,总队认定当事人属于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上海水务局关于印发<水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整改,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危害性
本案中,当事人虽已办理填堵河道行政许可且完成了新开河道,但在填堵河道前未办理施工审核手续。而办理填堵河道施工审核手续重点就是要求当事人在填堵河道期间落实地块内的临时防汛措施,保障区域水安全。对于未落实地块临时防汛措施、或临时防汛措施未经属地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就将地块内的河道进行填埋的,不仅使河道水资源被非法占用,还会造成雨天尤其是暴雨天降水无处可去、排水不畅的情形,更会造成局部内涝的状况,严重者将影响河道的蓄水行洪功能,危害区域河流生态平衡。
四、案件启示
本案属于虽经填堵河道批准,但未经施工审核同意非法侵占河湖水域,且符合《水务海洋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作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全程配合执法人员立案查处、调查取证以及文书送达等流程,及时改正并且承诺不再发生同类违法行为,实现了执法倒逼落实整改,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水务海洋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出台旨在在水务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于轻微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将普法宣传融入到日常执法检查中,达到了普法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