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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经营需守法,堆放物料莫“越界” ——某混凝土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案

时间:2023-01-13

一、案由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

二、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8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金山区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混凝土公司在金山区朱泾镇惠高泾右岸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砂石紧贴河道堤防堆放,长约19米,宽约5米,面积约95平方米。当事人某混凝土公司未能出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手续,执法总队以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为由依法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因公司场地有限,为维持经营需求,自2022年7月1日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堆放物料约9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海市水务局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违法危害性

河道是行蓄洪水、维护生态的重要空间,河道堤防是控制河水泛滥的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既是通过加强管理保护河道与其附属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堆放物料,轻则造成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或陆域空间被占用,如果堆放的物料系质量较大、规模较大的物品,严重时将造成堤防沉降、位移、开裂甚至垮塌,对防汛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四、案件启示

防汛安全一直是本市民生保障的重点工作之一,执法总队对于沿河堆物这类常见违法行为,每年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坚持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及时处置防汛危险隐患。从近年执法形势来看,沿河堆物行为呈现两个特点:一是市管河道情况总体较好,违法行为多发于区管及以下河道;二是码头企业违法情况比较常见,特别是一些码头业主片面地认为已经办理了码头经营等许可,整个沿河范围都可以随便堆物,但殊不知河道管理法律规范对其仍有所限制,因此守法意识还有待增强。根据本市河道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河道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是指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不小于一定范围的区域,其中市管河道系6米,区管及以下河道由各区具体确定。今后,市区水务执法部门将继续加大对沿河堆物等危害防汛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适时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同时持续开展对相关沿河单位的普法宣传工作,营造全民爱水护水的良好氛围。市民如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可以使用微信登录“上海水务有奖举报小程序”进行举报。

五、法条链接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水务局或者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