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案
时间:2022-10-08 一、案由
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二、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3日,执法人员在宝山区许可检查时,发现宝山区某地块范围内河道被填埋。经查,当事人某施工单位于2021年3月起,为土地平整需要陆续填埋了地块内的河道,填埋面积约1795平方米,系实施了非法侵占河湖水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予以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水利行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2022年7月,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违法危害性
河道是行蓄洪水、维护生态的重要空间,河湖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侵占河湖水域,致使河湖面积减少,蓄水防洪功能丧失,甚至危害区域河流生态平衡,严重影响生态环境。
四、案件启示
自《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积极贯彻落实新法要求,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齐心协力,凝聚起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合力。一方面加强执法威慑,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严重侵害河湖水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另一方面,加强普法宣传,加强对当事人的引导和教育,共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本案中,当事人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填埋河湖水域面积约1795平方米,面积大,时间跨度长,对防汛以及河湖生态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今后对于此类违法填堵河道的行为,水务执法部门将继续适用《长江保护法》,持续给予严厉的打击。
五、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非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非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非法者承担,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