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气体有限公司违法取用水资源案

信息明细属性

一、案情简介

某气体公司主要经营危险气体的仓储转运业务,在其场地内建立仓库储藏堆放各类工业、医用的氧气、氮气罐。2018年1月24日,总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气体有限公司为保证仓储场地的消防安全,在场地内沿河安装了一套取水设施,作为消防备用水源。此外,该公司使用该套设施取用河道水用于生产经营,取水前从未办理过《取水许可证》,也没有对取用的河道水缴纳过任何水资源费。

二、案例分析

消防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基本保障,直接关系到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每个企业和个人的切身利益。尤其对于危险品仓储企业,更应当严格按照消防的有关规定,设置有关消防设施。各危险品仓储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场所实际,合理利用场地周边的自然水体,作为备用消防水源。但需要提醒的是,相关单位除按照消防部门要求做好消防设施的安装验收外,必须同时按照水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取水许可手续,规范取水用水行为。

三、法条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