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做好上海市水务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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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2025480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加强建设工地扬尘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上海市水务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施工周期大于7个月的新建、改建、扩建水务建设工程(机电设备安装等不产生扬尘施工的标段除外)。

(二)规模要求

满足以下条件的施工标段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1、呈点状形态的工程标段:施工作业面积占地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水务建设工程。

2、呈线状形态的工程标段:连续施工面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水务建设工程。

(三)点位数量

1、呈点状形态的工程标段: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下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位;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每10000平方米应增设1个监测点位。

2、呈线状形态的工程标段:长度在5000米及以下的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位;长度在5000米以上的,每5000米应增设一个监测点位。

3、满足以上规模要求的工地,如有多个车辆主出入口的,应在每个车辆主出入口安装1个监测点位。

(四)点位设置

监测点位应设置于建筑施工区域围挡安全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工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设置1个监测点位的,应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设置2个及以上监测点位的,应分别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主施工区域设置。当与其他标段或工地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位。

在监测点位周围3.5m内不应有非施工作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障碍物;1.5m范围内不应有建材堆放、临时搭棚等影响与参比方法比对监测的障碍物,50m范围内不应有固定燃烧源及排气筒。

水务线性工程场内施工区域监测点应根据现场主施工区域进行动态调整,优先布置于正在实施河道开挖、桩基土方干化、防汛通道水稳层等施工作业区域,要体现工程施工真实扬尘水平。

(五)设备联动保障

现场应确保为相关监测设备提供稳定的电源;场界围墙喷雾降尘系统应实现与扬尘在线监测数据联动,当场内出现高扬尘作业或污染过程时,场界围墙喷雾降尘系统应加大喷淋量。喷雾降尘系统的水雾应避免直接喷淋到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六)设备安装、运行、拆除规定

1、安装:扬尘在线监测、扬尘视频监控系统等设备应在正式开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安装到位并投入运行扬尘相关监测设备安装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设备进行验收,并主动向水务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2、运行:项目法人单位应确保扬尘在线监测、扬尘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项目法人单位及时组织检修,并在故障发生12小时内向水务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和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因特殊情况无法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在72小时内更换备机。

3、拆除:工程完工验收结束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分别向水务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和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后,方可拆除,并在24小时内通过管理平台完成注销。

(七)其他规定

扬尘在线设备安装后相关数据应连接至本市扬尘在线数据业务应用管理平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性能应满足《扬尘在线监测技术规范》(DB31/T1433—2023)要求,合格供应商可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水务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进行督促指导。市水务安质监站应定期对全市水务建设工地设备安装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水务局。

(二)压实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单位是现场扬尘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应经常性的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对现场扬尘管控等文明施工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进行整改。施工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止运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水务安全质量监督部门要将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扬尘视频监控系统等安装运行情况纳入工程安全质量巡查范围内,加大对建设工地扬尘监控的检查力度,实行动态管理,对未按要求安装设备或发现现场存在扬尘问题及隐患的,要督促整改。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51216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512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