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水生态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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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2025385

 

各区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实施国家“江河战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服务“美丽上海”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关于加强本市美丽幸福河湖建设的令》(沪总河长令20251)的有关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深入开展水生态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5930

 

深入开展水生态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国家“江河战略”,以实现超大城市水系统现代化治理为目标立足“经济、可行、可持续”,切实稳定和改善河湖水生态系统,提升市民群众身边河湖水体清澈度,让市民群众充分感受美丽幸福河湖的建设成效。现就当前水生态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导向,突出水生态建设重点

水生态建设应聚焦市民群众身边的中小河湖,以建设美丽幸福河湖为目标,以提升水体清澈度为核心(透明度80厘米以上或清澈见底),以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为载体,以五大新城“一湖一环”和村庄、社区、公园、校园、古镇(景区)、沪派江南、重点保障区域等河湖水体为实施重点,积极推进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力争到2030年底满足清澈度要求河道占具备清澈度提升条件河湖比例不低于50%,到2035年基本完成河湖清澈度提升任务。

二、顶层设计,系统谋划实施计划

按照《关于编制河湖水体清澈度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十五五规划编制,以生态清洁小流域为载体,以河湖水系为脉络,在系统梳理水体清澈度提升底数的条件下,厘清可提升清澈度河湖水体情况,划分重点区域,区分轻重缓急,集中连片、系统推进,提出十五五期间水生态建设分年度实施计划。

三、科学分析,规范选择建设试点

按照《上海市水体清澈度提升技术指导意见(试行)》(沪水务﹝2025103号)关于试点筛选的必要条件和优选条件,优先选择市民群众感受度高的区域河湖水系,即人群密度高、流量大、活动频繁的村庄、社区、公园、校园、古镇(景区)、沪派江南、重点保障区域等河湖水体。试点应避免将承担行洪、引排、航道、农田排灌、泵站放江等功能的河道以及未规划相关产业的一般农田区域和人迹罕至、养护不便的偏远区域作为建设核心区域。同时,水生态建设试点河湖应与绿化市容、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现有相关工作联动推进。

四、生态优先,完善水治理技术体系

坚持用生态的方式解决生态问题。遵循河湖生态系统生态学和生物学规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采用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Nbs)恢复水体的自净能力和生态系统完整性,提升和维持河湖水体清澈度。制定水体清澈度提升和生态修复方案时,应对现状问题进行溯源诊断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生态技术工艺或措施。技术工艺避免采用过度工程化措施,如一体化设备、化学药剂投放;技术措施要确保环境友好和生态安全,应选用本地乡土物种,避免引入外来入侵种。宜通过强化河湖湿地生态功能,复苏河湖生态建设,实现透明度提升和生态修复的目标。

五、降本增效,严格控制建养成本

按照《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水务﹝2024161)、《上海市河湖泵闸长效养护管理办法》(沪水务﹝2024161)等文件要求,用好现有的河湖建设和养护资金政策,执行好绿化分类支出标准,统筹考量生态治理技术“隔、治、净、控、养”等各项措施的必要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开展多方案、多技术比选,优先采用成本经济、养护简便的生态治理技术。同时,充分探索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转化路径,推动河湖生态优势、资源优势向发展优势、经济优势转化,利用生态产业的经济效益反哺河湖水生态建养工作,促进水生态修复建设降本增效。

六、落实责任,创新建管养工作机制

要依托河湖长制平台,加强水生态建设工作统筹领导、协调推进和监督落实,将水体清澈度提升列为市区协同治水工作的重点,完善市局抓总、各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水生态项目设计、施工、运维一体化总承包模式(EPCO),构建参建单位“责任一体”的全过程、全链条责任追溯机制,压实各参建方主体责任,遵循水生态系统自然演替规律,重视长效养护机制建设,实现从交工程交水生态系统的根本性转变,保障水生态治理成效稳定发挥。

七、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指南〉的通知》(沪水务2023755号)、《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美村庄试点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沪水务202416号)、《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美社区试点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沪水务2024121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河湖水体清澈度提升试点方案的通知》(沪水务2024250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文件相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水利中心、市水务规划院。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59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