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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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水务〔2025〕223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相关社会组织: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意见》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综合监管的意见》(沪水务〔2021〕68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25年6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意见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和本市相关规定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社会组织指导、监管和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1.坚持党建引领。加大在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力度,扩大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建立独立党组织。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党组织参与决策事项清单。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社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负责领导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
2.强化内部机构功能作用。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细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和履职要求,建立并落实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平等表决、理事长(会长)末位表态,对不同意见应予以记录。社会组织人、财、物、活动中按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不得由个人专断或由理事长(会长)办公会等代为决策。监事应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加强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社会组织要加强专兼职人员的日常培训。
3.加强分支(代表)机构管理。社会团体、基金会要审慎决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做到与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合,与管理服务能力、工作需要相适应。要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工作人员、项目、活动、财务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不得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不得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设立该机构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承担;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的,必须经设立该机构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授权或批准。
4.加强财务管理。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按照非营利法人要求有效利用、规范管理资产。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监督的主体、范围、程序、权责等,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社会组织的负责人、理事、监事、主要捐赠人等与社会组织交易对象存在控制关系或者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应当主动报告并按规定回避表决,相关交易情况应依法如实披露。
5.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社会组织应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内部矛盾纠纷。社会组织应做好档案资料保管,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通过查阅原始档案并开展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争议。理事长(会长)要充分协调各方,及时组织召开会议,推动达成一致意见;理事长(会长)不能正常履职的,可按章程规定的程序推举一位负责人召集会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内部矛盾争议的,可通过调解、司法程序等方式依法解决。
二、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
6.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局组织人事处负责社会组织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加强对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置、收益工作的指导。局审计室对社会组织的国有资产和局及下属单位委托的项目按需进行审计监督。机关党委负责加强对业务主管和归口管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指导。各社会组织党建责任单位要通过成立联合党支部、建立党建联络员、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7.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社会组织要根据《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将社会组织的重要人事变动、重要会议及活动、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大额资金收支、对外交往、接收或开展境外捐赠资助等事项纳入报告范围,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三、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
8.加强现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管理。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均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不得超过1个;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9.加强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管理。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和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10.完善兼职审批程序。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收到社会组织来函后,由组织人事部门会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提出推荐人选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市管干部兼职事项由局党组会审核同意后经市建交党委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局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兼职事项由局党组审批;局属单位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职事项(含四级调研员、四级高级主办及以上职级公务员)由所在单位党委(总支)会审核同意后报局党组审批;局属单位其他干部兼职事项由所在单位党委(总支)审批。
11.加强兼职情况年度报告工作。按照干部人事行政关系,每年年底由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向本单位在社会组织兼职的现职干部、退休领导干部发放《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报告表》,并明确具体要求。干部本人应当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如实完整填写后报局党组或所在单位党委(总支)。发现存在违规情况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报告表》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保管。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水务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2日印发